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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后勤维修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2-03-07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20〕3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后勤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后勤维修工程立项审批程序,  严格控制与监督维修工程质量,合理使用维修经费,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后勤维修工程项目,主要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拨款、学校预算安排资金进行校园公共建筑和设施的功能性修复等,屋建筑类的土建、水电安装(含水电管线) 敷设、装饰装修等维修工程。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为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土建、水电和安装工程维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维修分类与范围

第四条 维修工程分零星维修、小型维修和专项维修三大类。

(一)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5000元(含)以下的日常维修为零星维修;

(二)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5000元 (不含)以上,50000元(不含)以内的为小型维修;

(三)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50000元(含)以上的维修为专项维修。

第五条 后勤维修范围的确定。

(一)教学、科研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含家具维修)及学生活动用房维修;

(二)道路、围墙、景点、地面、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维修;

(三)教学、实验、办公等一般公用建筑设施、水电设施维修 (不含消防、网络设施设备维修)  ;

(四)学校公共部分水电维修;

(五)学校安排的其他维修任务。

第三章 维修工程申报与立项审批

第六条 维修经费应控制在年度财务资金预算计划内。

第七条 申报维修按照“谁使用、谁申报”原则。

(一)日常零星维修:关注学校维修公众号,在APP智能报修平台上申报;

(二)小型维修:由需要维修的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或学校领导安排的维修任务,后勤管理处接受申请或任务后进行现场并进行预算,经主管后勤校领导批准后按学校相关程序办理;

(三)专项维修:各二级单位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要专项维修工程项目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汇总全校申报的专项维修项目,制订专项维修工程年度计划草案,经主管领导审核,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形成学校年度维修计划。

(四)涉及安全使用问题、需要紧急抢修、突发性故障处理等特殊情况,后勤管理处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组织紧急抢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维修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一)物业招标合同之内的日常零星维修项目不需立项;物业招标合同之外的日常零星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处长审批;

(二)小型维修项目由主管后勤校领导批准立项;

(三)专项维修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立项,20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需校党委会审议立项;维修项目立项后,维修预算需经审计部门审计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九条 维修项目立项程序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后勤维修项目招标与合同签订按《湖南工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和《湖南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确定

第十一条 物业招标合同之内的日常零星维修项目由中标物业公司按中标合同约定组织维修施工。

第十二条 根据预算经费大小,采用以下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一)物业招标合同以外的预算在5000元以下 (含) 单项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选择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二)预算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不含)以内的维修项目,报分管校领导批示后,  按电子商城竞价、校内招标等方式选定施工单位;

(三)预算在50000元以上的专项维修项目,按学校招投标相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五章 维修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招标合同范围内的日常零星维修,后勤管理处负责按合同约定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以外的其他维修施工单位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维修项目承包单维修施工安全责任,并保护好既有的公共部分绿化、设施及其他财产,如损毁,则负责修复和赔偿;维修结束后立即清理现场建筑垃圾,搞好相关区域卫生。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及造价控制。

(一) 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合同, 不得擅自变更清单、工程内容、材料品牌、质量安全标准。

(二) 维修工程项目变更造价的审核:

1.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变更,必须事先书面申报并经后勤部门审核认可;变更项目预算在5000元以内(含),由后勤管理处签字后实施,5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 (不含) 分管后勤校领导签字后实施,50000元以上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2.变更项目在招标清单中有相同的或相似项目,其造价原则上按其投标报价中相同的或相似项目处理;

3.变更项目在招标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项目参考的,由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根据相关定额或市场价格计取。    

第十六条后勤管理处收到施工单位书面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两周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施工队伍管理。

(一) 进驻学校的施工队伍必须向后勤管理处提供维修人员基本信息表;

(二) 施工队伍的日常管理由施工方负责,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服从后勤、保卫等相关部门的管理;

(三) 施工单位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工程用水、用电费、校舍租赁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维修项目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维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范围,包括物业合同外的零星维修、小型维修和专项维修,其竣工结算均需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九条维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后勤管理处应向审计部门提出竣工结算审计申请;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一) 实行总价包干的维修工程,按包干经费结算;

(二) 实行按实结算的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取费部分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税金;

(三) 综合单价包干的维修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结算。

第二十条 项目维修工程竣工后,后勤处应将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进行必要的审查,对结算中明显不合理的取费和工程量、材料单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将维修工程竣工结算报送审计处审核时,应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审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竣工结算后,后勤管理处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表、竣工结算书等以及其他技术资料存档。

第七章 工程保修

第二十三条 维修工程的保修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合同的质保约定,系施工单位进行保修; 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则由后勤管理处向施工单位下达书面保修整改通知,  若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3日内行保修义务,则视为违约,并将该单位列入黑名单后勤管理处可动用质保金另行安排保修,保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质保期满后,由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合同对项目进行逐一核查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程质保金。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后勤维修管理办法》(湖工政发〔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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