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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7日 点击:

湖工院字[2008]15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价值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大型设备的计划管理

(一)大型设备的建设规划及购置计划,要以学院和本学科建设的规划为依据,统一考虑、合理布局。

(二)申请购买大型设备,必须有适当的使用和维修的技术力量,以及有安装大型设备的条件。申请单位必须认真填写《湖南工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表》,送交教务处及资产管理处,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论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申购计划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再作变动。如发生新的情况要求变动购置方案,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大型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验收

(一)设备采购,按《湖南工学院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规定》公开招标采购。

(二)设备到货后,要及时成立验收小组,制订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内容包括:

1、外观验收。查看有无破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

2、数量验收。实际数量与装箱单、合同、发票逐一核对,看有无短缺。

3、型号验收。将收到的实物与合同规定、装箱单逐一核查,看是否一致。

4、质量验收。按合同规定、设备说明书的指标,查验各技术指标能否达标。

(三)全部验收工作要求在索赔期截止前30天完成。验收合格后,要填写《湖南工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告》。

(四)验收不合格,由验收小组和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向厂方更换、退货或索赔。安装、调试、验收的所有文件,要在索赔期结束前20天交到资产管理处。

(五)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要将设备投入运行。在包换和保修期内,要反复测试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以便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包换或保修处理。

第四条 大型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大型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对于通用性强,可为多学科服务的贵重仪器设备由申请单位专管,向全院开放。建立健全为全院共享服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大型设备使用管理要实行岗位责任制:

1、指定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熟悉该项工作。技术负责人对贵重设备安全运行全权负责。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任何个人不得动用设备。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2、指定维护保管人。维护保管人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维护保养工作。

(三)大型设备实行上机证制度。未领到上机证的人员,不能单独上机操作。

(四)每台贵重设备都要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管理制度办事。包括: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保管岗位责任制、安全制度、运行记录制度、交接班制度。

(五)大型设备一般不准拆卸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卸和分解时,应经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同意,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六)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

第五条 大型设备的维修

(一)保修期内,由资产管理处和管理单位共同负责联系厂家来院修理。厂家人员来院修理时,院内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要跟班现场学习。

(二)保修期后,由使用单位填写《湖南工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系(部)签署意见后,连同设备卡片、使用记录本一起送交教务处,再由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和管理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维修方案。单件修理费用在2000元以上(或总修理费在1万元以上),须经审计部门核定,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大型设备的报废

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先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工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失)单》,教务处签署意见后送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提出设备报废鉴定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贵重设备的档案管理

(一)归档范围

1、大型设备申购书、可行性报告、论证报告、订货合同、结算单(包括发票副本)、免税率、报关单、保险单、商检证、运输单、来往信件等相关资料。

2、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保修卡、使用维护说明书、调试、验收文件(测试数据、性能鉴定材料)、技术图纸、照片、操作规程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3、运行和设备功能开发记录、使用记录、年使用机时统计表。

4、维修资料:检修记录、故障记录、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等。

5、专管人员资料、主要使用人员资料。

(二)档案管理。

1、管理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含兼职),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档案文件资料。

2、资产管理处应存有档案资料索引和必不可少的资料复印件。

(三)保存期限:大型设备档案保存期限和设备的使用年限同步。

第八条 凡本规定中未提及的各项事宜,按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资产管理处。

0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