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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7日 点击:

湖南工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有周转房(以下简称“周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学校有限周转房的资源效益,确保周转房正常周转,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 决定》(国发〔1994〕43号)《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发〔1999〕8号) 《关于调整城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衡价服〔2012〕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公有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供教职工过渡使用或临时租住的住房,包括引进人才、博士周转房和教职工公寓等。公有周转房其功能为短期过渡性使用和临时借用,该类房屋只租不售,租金标准由学校制定。

第三条  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周转房的管理、调配及维护,财务处负责周转房房租的代缴代扣、支出等管理工作,其它部门有责任协助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管理周转房。

第二章  周转房申请的条件、程序

第四条  周转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有房源的情况下,可申请周转房。

(一)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安排住房的。

(二)新进校的教职工,本人及家庭在衡阳市区没有住房(含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内部集资房、自置住房、租住外单位公有住房等),可提出申请租住。

(三)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租住的。

(四)城镇低保户的困难教职工。

第五条  周转房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教职工周转房住房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三章  周转房租住的期限

第六条  周转房是用来解决教职工短期居住困难的公有住房,教职工申请的公有周转房的租住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  新进教职工原则上只有一次申请公有周转房的机会,若入校一年未申请或中途退房则视为已申请过公有周转房。

第八条  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经申请者所在部门领导及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同意,房管部门审核,有特殊情况者可提交二次申请,申请者租住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租金标准按市场价执行。

第九条 以下四类人员可提出续租申请:(1)人才引进者服务期满仍需续租的人员;(2)在职博士、定向委培博士完成学业回校需要租住公有周转房的人员;(3)硕士租住满五年,但仍单身者;(4)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租住的人员。

第十条 对城镇低保户的困难教职工可酌情放宽租住期限。

第十一条 超过规定或约定租住期限拒不搬迁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第四章  周转房的租金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周转房的租金标准

(一)周转房的租金实行“以租养房”的管理原则。周转房租金由学校财务部门从租户工资中扣除并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周转房的维修、家具的配备,5%用于房管部门管理费开支。离退休人员周转房的租金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离退休工作处协商执行。

(二)根据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周转房租金实行标准价、近期市场价、廉租价三种价格(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如下:

标准价: 3元/月/ ㎡

市场价: 13元/月/ ㎡

廉租价: 1元/月/ ㎡

周转房租金价格将根据政府房屋租金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变动而调整。

(三)强占住房的租金标准如下:

强占住房三个月以内租金按市场价2倍计租。

强占住房超过三个月的租金按市场价3倍计租。

(四)学校在外临时租赁做公有周转住房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周转房租金的计算方法

(一)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三年以内(含三年)租金按标准价收取,三年以上的租金按市场价收取。引进人才服务年限内的房屋租金按规定执行;服务期满后若需续租,在有房源的情况下经批准可申请续租,房屋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二)新进校的教职工在有房源情况下经批准租住学校周转房的,三年以内(含三年)租金按标准价收取,三年以上的租金按市场价收取。

(三)按学校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已分配周转房的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已满五年或虽未满五年但根据此管理办法不符合租住条件者,应将租住的周转房交还学校。

(四)特殊情况需临时申请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其所在部门领导及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领导批准后,在有房源的情况下,按市场价租住周转房,租住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五)承租户为城镇低保户的,按廉租价标准收取。

第五章  周转房的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凡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湖南工学院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

第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直接收回周转房:

(一)  调离学校的;

(二)  转租、转借给他人的;

(三)  拥有私房的(含夫妻双方);

(四)  拒聘、辞职、离职、开除的;

(五)  停薪留职、自费出国(境)留学、公派出国超过规

定期限未归的;

(六)  改变住房用途的;

(七)  经核实,通过隐瞒事实取得周转房的;

(八)  学校认定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

拒不交还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第十六条  租住人获准租住后,必须在领取住房钥匙之日起30天内入住。逾期未入住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由学校收回住房。获准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如原已居住学校其它住房,须同时退还原住房,拒不退还原住房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第十七条  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租住人搬迁的,租住人应从学校大局出发,按期搬迁。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因拖延搬迁致使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对属于强占住房情形的,由学校及其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下达限期搬迁通知;对拒不搬迁的,从强占之日起按市场价租金2倍计租;强占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市场价租金3倍计租;其租金从强占者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工资中扣缴。

第十九条  租住学校周转房原则上不得进行装修改造,确实需要进行小型装修改造的,需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一切费用自行负责,退房时学校一概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退房时,承租人必须将住房打扫干净,关好门窗、水电开关,水电费缴清。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房产科和后勤处水电科验收合格,交还钥匙,方能退还家具保证金。承租人遗留在住房内的物件,如在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处理,视为放弃该物件的所有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湖工政发〔2013〕11号)同时废止。学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