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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2023年01月12日  点击:[]




湖南工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湖工外事〔2022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坚持开放办学,探索多渠道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参与国际事务的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流生是指具有湖南工学院学籍,且参加各类国(境)外(以下简称在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项目类别

(一)交换生项目: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一至两个学期的学习,修读相应学分,但不获取合作院校学位(学历)的项目;

(二)联合培养项目:根据校级合作协议分别在我校和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习,共同完成大学本科学业,并获取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位(学历)的项目;

(三)专题项目:赴国(境)外进行各类专项交流活动,包括赴海外专业实践、国际组织实习、文化体验、假期游学、参加学术会议等项目。

(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机构

(一)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二级学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的有关事务;

(二) 教务处负责交流生的课程审核、学籍管理、考试、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审批等工作;

(三) 财务处负责交流生相关费用的收缴等工作;

(四) 各二级学院负责交流生思想教育、学习指导、课程认定和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流生的选拔及派出

第五条 选拔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秀,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学业成绩优良,外语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境外生活适应能力、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学习任务;

(五)具有在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条件;

(六)符合具体交流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选拔程序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选拔办法。

(一)校级交流项目采取学生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推荐、报教务处备案的方式。

(二)交流生被录取后,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派出手续。

第七条 派出

(一)交流生办理护照、签证、机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交流生须按邀请方的相关要求购买国(境)外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在国(境)外发生意外,医疗费用的支付和报销按所购买的国(境)外意外、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学校不承担相关费用。

(二)派出前,交流生及交流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 在外管理

第八条 交流生到达境外驻地后,应立即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所在二级学院。交流生行前教育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共同负责;交流生在境外的学习、日常管理与联系等由其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交流生在境外涉及与境外政府机构、组织或境外学校等涉外事情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交流生在境外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合作方沟通、协商,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交流生在外期间应定期与所在二级学院联系,汇报在外学习和交流情况。交流生所在二级学院应作好交流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交流生在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九条 交流生在外期间应遵守我校及境外学校(机构)的规定,接受对方的管理,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十条 交流生政治面貌是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党委、团委分别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办理手续,并组织教育、管理和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籍管理

(一)交流生在外参加项目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交流生离校前2周须到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二级学院将所有交流生保留学籍信息汇总后,报教务处。

(二)交流生在外参加项目期间,未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不得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将取消我校学籍。

(三)交流生应在项目结束后一周内(遇假期顺延)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并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二条 课程及学分认定

(一)参加交换生项目的交流生,应在所属二级学院指导下,根据我校的培养方案和国(境)外大学的课程制定在外学习计划,原则上应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并尽可能选修与我校培养方案一致的课程与学分,所选修课程需报二级学院同意,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否则不能进行学分认定。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交流生,应当按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共同制定的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

(二)交流生在外所修的课程和学分,以国(境)外大学提供的有效文书为准。

(三)交流生在境外开展实践项目、大型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项目名称和主要内容须提前报告交流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批,所在二级学院认可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取得我校相应实践类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

(四)学分认定由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核对境外课程名称和对应成绩的真实性,经审批的境外课程原则上应该把出国(境)期间的我校课程成绩由获得境外课程成绩全部转换(考虑双方课程设置区别,允许境外一个课程模块对应我校多门课程;允许境外多门课程转化为我校一门课程)。确有困难,交流生提出申请,经其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允许其在线上学习、考核。

(五)交流生需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同时提交境外学习成绩单原件或学位证书,如因境外学校原因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遗失,则交流生需提供打印件上有对方交换项目承办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章)或者提供对方成绩核查的官网,经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核对通过后方可进行转换学分。学分认定的原则和具体认定转换标准见附录。

第十三条 交流生因参加在外学习和交流项目,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申请缓考或重修。教务处应根据交流生项目结束后回校的时间,妥善安排好缓考或重修考试。

第十四条 交流生在外学习期间,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学术抄袭,考核作弊或者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等,被国(境)外合作院校退学处理的,以同等情况按照我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交流生在外交流期间,不参加我校的各类评奖、评优。

第五章 费 用

第十六条 在外期间,交流生须缴清湖南工学院的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交流期大于一个完整学期的,交流生可免交在外期间的住宿费。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凡经学校推荐赴外学习、交流的交流生,成绩优异者,学校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回校报到

第十九条 交流生返校后,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安排交流生汇报在外学习、交流期间的见闻、体会,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湖工外事〔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境外成绩认定原则与认定转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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