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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中外合作 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工政发〔2021〕8号

2021年07月20日  点击:[]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1713


湖南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推进国际化办学发展进程,提高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本科专业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三条 学校鼓励在急需学科专业领域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高水平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以满足人才培养的需求,提升我校整体办学水平。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应与我校和国外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相符;合办的专业在我校已有的本科专业中遴选。

第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商相关院部与外方合作院校对接,报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我校所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教育部批准后,方可设立与实施,未获批准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或招生活动。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统一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管理。委员会下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国际合作交流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主要包含教务处、财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生工作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项目实施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是:

1. 拟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制度;

2. 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预算与决算;

3. 审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度工作报告;

4. 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总结;

5. 部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6. 其他与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招生与教学

第八条 中外合作项目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本科批次招生计划,对于“3+1”项目的学生,在第四年赴外方合作院校学习并获得外方学位的学生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学金奖励。

第九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由财务处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部分财务收入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方课程引进,教育教学,教学改革,项目实施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建设,师资队伍和项目管理人员的海外培训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复核、评估、管理和条件建设等。

第十一条 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授课任务的外方教师课时费按所签合作办学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方课程任务的本校教师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从校内遴选,任课教师需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五年以上或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原则上任课教师应为教学能手或在教学比赛中获奖的教师或校级以上青年骨干教师。

第十三条 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方课程任务的本校教师课时工作量按课表课时的1.5倍发放。

第十四条 协助外方教师完成授课任务的本校教师,其课时酬金从支付外方的办学费用中支付。

第十五条 学校拨付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学院的学生管理及活动费为普通学生标准的2倍。

第五章 学籍与学位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湖南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第四年获准赴外方留学的学生,需缴纳该年度学费,并自愿申请是否保留湖南工学院学籍。未经学校办理出国()申请手续和未申请保留湖南工学院学籍,进入外方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湖南工学院将给予自动退学处理,注消其校内学籍。

第十八条 对于出国留学,且申请保留湖南工学院学籍的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外方合作院校学业而需申请回我校就读的,必须填写《湖南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回国()复学申请表》,学校将根据年级对等的原则,插入相应的年级就读,继续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并按原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与住宿费。

第十九条 保留学籍学生,出国学习期间,若违反国外法律法规,被开除学籍,比照《湖南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出国日期是在当年学期期末考试之前,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则该学期的考试、考查课程考核采用网络远程考核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考核。出国后对需要补考、重修的课程按《湖南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国学习阶段的学生管理主体单位依然由其出国前所在的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协助。涉及需要与外方沟通的事情或者学生在国外需要咨询相关事情,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其出国前所在的二级学院协助。

第二十二条 全程在国内学习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全部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全部学分,可获得我校毕业证书,且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保留学籍的出国学习的学生,分别完成国内阶段、国外学习的所有课程(国外阶段的课程或者实践可转换为国内的教学计划所有课程、实践和设计成绩),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湖南工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713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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