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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工政发〔2020〕9号

2020年06月17日  点击:[]



湖工政发〔2020〕9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外国专家

外籍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0年5月19日



               湖南工学院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我院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引进外籍专家的聘请、相关项目申报、接待、目标管理等工作,根据根据教育部、科技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是学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院和聘请单位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攻关和高素质人才培养计划,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聘请应严格遵循“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引智质量、讲求实效并实行目标管理。聘请单位还应重视引智成果的总结、评估、汇总、上报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国际合作交流处全面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涉外工作和生活管理、合作教师的补贴发放、外国专家工资及福利待遇核准等工作;

(二)聘请单位参与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招聘、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教学评估工作、引智项目成果的总结工作;

(三)教评中心参与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评估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外籍教师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制表等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发放等工作;

(六)资产处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生活及办公等相关设备的采购及维修等工作;

(七)后勤处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公寓的维护、外籍教师公寓公共区域卫生管理、水电补助发放等工作;

(八)保卫处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公寓的安保等工作;

(九)学生工作处负责发放学生助理的补助工作。

第五条  适合本管理办法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是指依托国家、部委(地方)、学院各类人才计划、专项计划、国际合作项目聘任,与我院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聘期内具有明确的任务和考核目标,能够对我院相关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外籍人员。

第二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聘请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文化习俗;

(二)外国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有得到同行公认的学术成就。专家本人愿意在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联合培养学生等方面与我院合作;

(三)外籍教师应身体健康,年龄 60 岁以下。专业类外籍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语言类外籍教师应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教学经验,接受过语言教学培训并持有专业证书,能够按照学院要求承担外语教学工作。

第七条 聘请程序

(一)每年3月或10月底前,按照学院要求,各聘请单位应结合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需求制定下一年度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计划,认真填写《湖南工学院外籍教师(专家)聘请计划表》,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聘请计划确定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联系物色人选。拟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聘请单位参与面试并确定聘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人选后,认真填写《湖南工学院拟聘外籍教师(专家)情况表》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分管外事工作院领导审批;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来校任教手续。

第八条 解聘

如出现下述情况,可与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解除合同。

(一)在聘任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不能按期、按质、按量的完成教学任务,经聘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聘请单位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三)有反华言论,侮辱、打骂、体罚、威胁、勒索学生行为的;

(四)不接受学院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五)连续病假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六)其它违约情况的。

第九条 续聘

(一)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聘任期间工作努力,教学效果好,为我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可办理延聘手续;

(二)聘请单位应在聘请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将填好的《湖南工学院外籍教师(专家)教学成果报告表》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为续聘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办理延聘手续。

第三章 教学及管理

第十条 聘请单位应及时向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院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聘请单位须指定一位单位负责人和若干名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合作教师,专门负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教学管理工作。合作教师补贴按照管理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人数多少进行发放,具体标准为,每学期每管理一至两名长期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补贴30课时;管理三名长期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补贴45课时。负责短期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工作的合作教师补贴,按照每管理一名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每周补贴5课时的标准进行发放。原则上每学期每名合作教师负责的长短期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不超过三人。

第十二条 合作教师的工作具体包括:

(一)向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介绍聘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对其制定课程计划,课程安排,备课等给予一定的指导;

(二)与教务处协调安排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课程,并将课程表及时送达给外国专家、外籍教师;

(三)审定、指导并协助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征订教材(包括参考书、影视资料及其他资料),在思想政治内容上严格把关;

(四)协助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安排请假、调停课等事项;

(五)协助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录入成绩;

(六)了解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要求,确保其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化;

(七)有计划地跟班听课或组织骨干教师观摩教学,反馈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效果,收集和积累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讲课资料;

(八)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聘请效益和成果的总结工作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工作;

(九)其他教学事项及引智项目管理的协助工作。

第十三条 聘请单位应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到校前制定教学计划、准备教材,并提前通知拟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应鼓励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属于我校教学空白和薄弱学科的教材,应及时组织力量译编或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聘请单位应向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打印设备、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学院可接受外籍教师主动赠送的教学用图书、资料、电教和试验设备等,并可酌情回赠礼品。

第十五条 聘请单位应妥善安排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根据他们听授课程门类的繁易程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专业类课程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2学时,语言类课程不少于16学时。对骨干教师的辅导和教学辅助工作要计入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六条 聘请单位可鼓励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实际水平用多种方法进行教学,对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采纳并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聘请单位应邀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参加聘请单位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和评比活动,并鼓励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八条 聘请单位及教评中心应建立对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听课制度,每学期或每个项目周期对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进行教学考核和评估。考核、评估后,由聘请单位将考核结果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并向外国专家、外籍教师通报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意见。考核结果作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提高工资标准或延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聘请单位可邀请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鼓励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与学院师生正常友好交往。

第二十条 聘请单位应选拔外语口语流利,责任感强的学生作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个人助理,在生活和教学上给予更多协助。

第二十一条 聘请单位应做好相应材料,如外国专家的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合同、报销记录、现场照片等材料的归档管理和项目成果的总结工作。外国专家引智项目执行结束后,为保证聘请效益,项目负责人应做好聘请效益和成果的总结工作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工作,原则上7日内将聘请外籍专家项目成果及专家工作影像等资料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小组长制,选拔在教学、科研上突出,生活上独立、管理和沟通能力较强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作为团队组长,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管理,以及教学管理上,培养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自助的能力。积极配合学院进行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管理及服务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小组组长可给予精神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教学与科研成绩显著者,学院将给予精神和适当的物质奖励;教学表现不良者,给予批评教育;教学态度不好,不能完成教学任务,经劝说无效者,聘请单位有权予以辞退或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建议辞退。

第二十四条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学院工作和访问期间,有关部门应对国家机密和技术妥善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聘请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专家学者、教师来校讲学、工作或访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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