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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工外事〔2020〕1号

2021年07月15日  点击:[]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0519

             湖南工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鼓励学院教师跟踪国际学术前沿,拓宽学术视野,进一步增强教学、科研、管理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学院教职工出国(不包括港澳台)从事研修、访学等非学历教育方面的工作,出国访学、学历学位教育按《湖南工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三条 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出国留学项目及选派

第四条 选派方式

(一)政府公派出国留学

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主要包括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选派并提供经费资助的国家公派项目、省教育厅选派并提供经费资助的留学项目等。

(二)学院公派出国留学

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主要是学院自筹经费选派中青年学科专业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访学,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五条 选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

2.学院在职在编的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人员;

3.在学院工作期间,曾通过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留学归国的人员,归国回院工作须满5年,方可重新申请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但不得再申请学院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获得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的,不得申请学院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4.曾受学院选派并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归国回院工作后,可申请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5.身心健康。

(二)各项目条件

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各不同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符合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学院支持鼓励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教职工申报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根据学院规定或与学院约定服务期限未满的人员,须由一名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担保,方可推荐申报。

2.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讲师以上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以申报截止时间为准)。

3.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不面向有国外学历教育背景的教职工。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员会规定程序选派。

(二)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院公布项目及详细计划→个人申请→部门、二级学院(部)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工作院领导审批→公示。

第三章 留学人员待遇

第七条 出国留学人员待遇

(一)项目资助

1.获全额资助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被录取后,留学基金委主要资助国际间交通费和奖学金(在国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按期回校并经考核合格后,学院承担以下费用:外语培训费、外语培训期间住宿费、出国集训费、学院往返外语培训地旅差费两次、办理签证旅差费一次、公证费、健康检疫费、出(归)国国内返校段旅差费。

2.获学院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资助者,按期回校后并经考核合格后,学院按以下内容和标准提供经费资助:国际往返旅费一趟、签证费、办理签证旅差费一次、公证费、健康检疫费、出(归)国返校国内段旅差费。其他费用(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标准)以(伙食费、公杂费)的形式包干,包干标准(人民币)如下:美洲(北美地区5万元,南美地区2万元),欧洲(欧盟国家及英国5万元,其他国家3万元),亚洲4万元,澳洲5万元。此外,赴英国留学人员,经学院审批,可报最高不超过1000英磅的Bench Fee。伙食费、公杂费在派出前,可一次性借支,回国后参照因公临时出国报账,以差旅费形式报销。

(二)工资待遇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留学期间,保留公职,工资等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学成归国回院工作后,未完成本规定第十条第2款所规定目标,将按照协议约定扣发出国期间学院资助的相关费用。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参加出国外语培训和出国留学期间,视同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学成回校工作后基本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完成计算,并按规定计算超工作量。

()其他待遇

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仅限留学为期一年的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归国回校工作后,可申报与留学研修内容相关的科学研究课题一项,资助标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2万元/项,理工类为3万元/项。

第四章 派出及管理

第八条 派出

(一)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与管理。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省教育厅管理规定派出与管理。本人及担保人(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与学院签订派出协议,方可派出。

(二)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与管理。学院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须由本人及担保人(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与学院签订派出协议,方可派出。

第九条 出国留学人员责任与义务

(一)留学期间,不得从事有损学院、祖国利益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二)留学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留学身份、国别、研究计划或从事与留学无关的工作;

(三)留学人员应按期归国回院工作。政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需延期的,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学院公派出国人员一律不得延期;

(四)出国留学期间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必须注明“湖南工学院”(英文名称:“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资助,并将公开发表的成果带回学院备案。

(五)涉密人员公派出国前,应按保密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在出国留学期间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归国及考核

第十条 考核

(一)出国研修期间,应保持与学院的联系,每个月须将研修进展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留学期满归国回院报到工作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出国研修总结和研修成果。除管理研修项目外的留学人员,归国回院工作后,需开设一门双语专业骨干课程(归国回院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验收教案、课件并试讲);归国回院工作后60个工作日内须在学院内作2场以上公开学术报告;完成所在部门和单位出国前提出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三)归国验收材料和内容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审核,报学院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学成后须归国回院工作服务5年(与原有服务期限累加),否则须按协议约定,向学院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 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1219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519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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