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归口教务处管理的教学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管理效益,提升教学研究水平,鼓励我校项目组成员按时按质完成研究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湖南省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号)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学项目包括:专业类(一流专业、卓越计划专业、综合改革专业、特色专业等)、课程类(一流课程、精品课程、示范课程等)、师资队伍类(各类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等)、平台类(各类示范基地、实践教育基地、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现代产业学院等)、教学改革研究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规划课题、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教材类(各类规划教材等)。
第三条 上级部门新设立的教学项目,按照上述分类方式归类管理,参照执行。特殊情况,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
第二章 经费资助管理
第四条 所有教学项目建设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由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负责管理、核算和监督,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绩效考评。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来源由三部分组成:
(一)学校教学项目建设经费。学校每年从事业经费中按规定资助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项目建设。
(二)国家级、省级教学项目专项建设经费。经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建设的项目,由上级部门予以资助的建设经费。
(三)国家级、省级教学项目配套经费。对国家级或省级项目,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的项目配套经费。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如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有文件规定,按其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如对经费使用有明确约定,按其合同约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如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对获准立项且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如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统筹安排足额经费支持;无明确规定的项目按照上一年度资助标准给予足额经费支持,往年无立项的按如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未明确经费的国家级教学项目,按省级同类别项目资助经费的1:1.5给予资助。
(二)未明确经费的省级重点教学项目,按省级同类别一般项目的1:1.2给予资助。
(三)未明确经费的省级一般教学项目,按省级同类别项目的1:1给予资助。
(四)如省级同类别项目无资助经费,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经费资助额度。
第八条 经学校同意申报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筹经费项目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类项目,国家级资助2万元,省级资助1万元;其他类教学项目,国家级资助5万元,省级资助2万元。未经学校同意申报的各类教学项目,学校不予资助。
第九条 校级立项的教学项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额度。原则上,教学改革研究类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0.3万元/项,专业类、平台类项目不低于1万元/项,其他类项目不低于0.5万元/项。
第十条 不同层次立项项目,资助经费就高安排,不累加。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教学项目均须根据建设目标,制订具体经费使用预算,预算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并提供各部分的基本测算说明。预算经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通过,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处和教务处审批。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超支部分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 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由项目组提出申请,设备费调整需报教务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后更改,其余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预算调整手续每年9月份集中办理一次,项目验收或结题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范围
课程类、师资队伍类、教学改革研究类、教材类项目经费编制范围如下:
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中列支。设备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40%,预算调整时,原则上不调增设备费。
2.材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测试等费用。
3.图书购置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置的图书费用。单次300元以下凭发票报销,无须填报图书资料验收单和入库单;高于300元须附明细清单,以及学校图书馆和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建账和入库手续。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图书资料可供项目组长期借阅。
4.资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收集、整理、打印、复印、翻拍、翻译费,文献检索费等。
5.数据采集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音像录制、网站建设、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6.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实施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7.印刷出版费:公开发表项目成果所需的审编费、版面费、出版费、印刷费等。版面费需附用稿通知,出版费需提供出版合同。
8.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实际需要编制,并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2400 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900-1500 元/人天;院士、学部委员、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 50%执行。
发放专家咨询费时,需提供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湖南工学院教学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表》,经负责人所在部门录入“个人收入发放系统”,凭系统生成的发放表,按规定的程序分级审批后通过银行卡进行发放。
9.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教研辅助人员的费用。劳务费不能发放给项目组成员及本校职工。
发放劳务费时,需提供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湖南工学院教学项目劳务费发放表》,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录入“个人收入发放系统”,凭系统生成的发放表,按规定的程序分级审批后通过银行卡进行发放。具体开支标准如下(税前):
(1)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不超过5000元/月,不超过6个月/年;
(2)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不超过4000元/月,不超过5个月/年;
(3)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000元/月,不超过6个月/年,其中本人所带博士研究生不超过5000元/月,不超过10个月/年;
(4)硕士研究生不超过1500元/月,不超过6个月/年,其中本人所带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500元/月,不超过10个月/年;
(5)本科生不超过1000元/月,不超过5个月/年。
10.其它: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绩效支出、审计费、成果推广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税费等,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写明用途,单独核定。其他费用支出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的研究人员。发放绩效时,需提供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湖南工学院教学项目绩效支出发放表》,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录入“个人收入发放系统”,凭系统生成的发放表,按规定的程序分级审批后通过银行卡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专业类、平台类项目用于软硬件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70%,一般应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家发改委等项目资金支持后再由学校专门立项建设。条件建设以外的经费作为资助经费编制预算,预算编制范围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为准,其中,设备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0%,资料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0%,且不得编制劳务费和绩效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日常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土建、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个人家庭消费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以预算为依据,严格控制在预算内开支,不得超预算支出。按真实性原则,项目立项前6个月内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注明情况,可在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其余费用应当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报销。无明确建设周期的项目,原则上按照5年建设期计算。相关票据的日期应当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最晚不超过项目验收或结题后两年。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与报账管理。
(一)购买教学项目研究需要的物资(含仪器、设备(软件)、材料、大型设备维修等),1万元以下,无须申购,由项目组通过政采云电子卖场自行采购。1万元(含)元以上,填写《湖南工学院教学项目物资申购计划审批表》,按程序采购。
(二)购买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
(三)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类、平台类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双重负责和分级审批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其余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和分级审批相结合的审批制度。项目报销审批权限分别为:
单次报账金额在3万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审批;
单次报账金额在3万(含)-5万元,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单次报账金额在5万元(含)-10万元,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项目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单次报账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项目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项目负责人本人作为经手人的业务,由项目组其他成员签字证明后,按以上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若项目负责人长期在外学习或出差等,应委托一名项目组成员把关签字,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如因调动、退休、长时间出国等导致项目中止,其项目经费同时暂停使用。如确需继续使用,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查,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备案后,可继续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项目所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各类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防止经费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由项目组重新编制预算,在原账户中留用。结余经费留用两年后仍有剩余,剩余经费全部收归学校,具体实施过程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期结题或结题验收不合格项目可申请延期一次(时限为一年)。项目延期后依然未结题者或结题验收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一定的方式收回剩余经费或追缴已报账经费,并将限制项目负责人后续的项目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工政发〔2013〕16号)同时废止。
(2021年11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