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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管理办法(湖工教〔2022〕44号)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6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强化正确评价导向,鼓励我校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实现我校内涵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教育质量保障、优化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完善教育教学评价机制、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经过实践检验的、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二章 组织与申报

第三条 凡符合上款规定,属校内首创并经过了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在校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成果均可向学校申请教学成果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所申报的成果应是过去未参加过各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成果,已参加过评选但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可继续申报。

第四条 凡我校在职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均可在规定范围内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该满足下列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申报前三年未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方面的问题。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4.离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可以以完成人身份申报,但不宜作为主要完成人申报。

第六条 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9人。

第七条 申报者需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湖南工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书》、教学成果报告、成果及其支撑证明材料(论文、著作、教材、经验总结、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项目结题或验收证明文件等)及有关附件材料。

第八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处室提出申请。属于二级学院(教学部)的经二级学院(教学部)评审通过后,向学校推荐申报;属于处室的处室自行组织评审通过后,向学校推荐申报。

第九条 校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或主持人向业务所属部门申请,经所属部门评审同意后,向学校推荐申报。成果主要完成部门不得超过3个。如需跟外校外单位联合申报,则需经过双方同意并加盖公章,且校内单位必须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个人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申报的成果,只限申报一项;作为成果完成人,不得超过2项。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章 成果的评审与奖励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二个等级,成果特别突出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可授特等奖。各等级的评选标准为:

1.特等奖: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经过4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实现重大突破;符合国家战略定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并具有创新和广泛推广价值。

2.一等奖: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经过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科教、产教深度融合,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推动优质资源共享,有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达到领先水平。

3.二等奖: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一定创新,经过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所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尤其是在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优势,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实践教学,调整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等方面达到先进水平。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及评审工作。对不符合各奖励等级评审标准的教育教学成果,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允许出现该等级奖项空缺。

第十四条 s评审通过的教学成果在校园网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持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报教务处或监察处,由教务处和监察处组织核查。凡在公布后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不得申报上一级奖励,也不予以授奖;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者即可授奖。

第十五条 学校向成果主要完成人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六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者,记入本人业绩考核,作为职称评定、晋级等的重要依据。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予以通报,收回奖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获得校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项目,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具体推荐办法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教学成果管理办法》(湖工教字〔201040号)即行废止。

20227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