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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4日

根据中央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为民服务百件实事”实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二级党委(总支)要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整理出需要学校党委、行政解决的本部门(单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事,报学校党史学习教育办公室。

二、各二级党委(总支)要广泛听取本部门(单位)一线师生的意见和诉求,了解他们的烦心事,能在本部门(单位)解决的,列为本部门(单位)处级干部“我为群众办实事”事项。不能在本部门(单位)解决的,要进行分析整理,上报联系校领导,如能由联系校领导协调解决,列为该校领导“为群众办实事”事项。如联系校领导不能协调解决,上报学校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机关职能部门处级干部,要立足本职岗位,在广泛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整理出“我为群众办实事”事项。

四、本次实践活动原则上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主,每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至少要完成1项“为群众办实事”事项。

五、以上所有事项,要实事求是,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列明事项、解决人、解决时限,于2021年4月23日前上报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徐茜。

特此通知。

附件: “为群众办实事”清单.xls

 

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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