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做好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9日  点击:

关于做好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湖工电文【20152

各教研室/实验室:

   根据学校《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附件1)和科技处《关于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附件2)文件要求,现将我院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作安排如下:

一、     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本次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1、          报名    

报名工作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推荐和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报名由教师请按学科归属提出申请;民主推荐需经由本院三名以上教师联名推荐;本院推荐需我院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签署意见,申请和推荐都应提交“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申请表”(附件3)

时间安排:319-322

2、          资格审查

学院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初审,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复审。

时间安排:324

3、          公示 

通过资格审查的教师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公示,请关注学校网站。公示通过的教师请递交《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本情况表》(附件4)。

时间安排:由学校统一安排。

4、          民主选举

学院召开全体教师大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教师进行民主选举,以无记名方式(差额)进行投票。

时间安排:49日前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5、          最终推荐

以民主选举为基本依据,并结合我院学科专业匹配、学科平衡发展等因素,综合推荐3名教师为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时间安排:视工作进度,最晚于410日前

二、     报名资格

   报名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2、  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3、  除青年教师为40周岁以下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外,其余委员必须是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我校在岗在编人员。     

三、     材料上交地点

     资格审查材料须通过学院资格初审后可直接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信息楼2112室),经学院最后推荐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材料由本人填写,学院审核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

四、     联系人

 以上文件内容及工作要求请务必传达下属部门教师,如有疑问请联系严亚周。

 

     附件:1、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附件:2、关于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附件:3、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申请表

附件:4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本情况表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5319

 

主题词:学术委员会   委员     换届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1、 此文教务办存留

2、 本文另发【 】电工电子教研室【 】电子信息教研室【 】自动化教研【 】实验中心【 】学生办公室

附件:1、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湖工政发〔20147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院务会审议,报党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14122

 

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完善学院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应遵守学术规律,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院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在编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29人。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教学部)主要负责人的专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10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特邀委员由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1/2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2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也可以采取由3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全体委员选举方式产生。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二级学院(教学部)一般应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开展学术调研和学术道德宣传,及时向学院报告院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结论。秘书处设在科技产业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专职工作人员若干。

学院每年为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项运行经费,用于开展咨询、调查工作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产生替补人选,替补委员在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补充,经院学术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产生。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身体健康能够任满一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院务会批准,可继续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直至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针对专门学术事项,享有以上权利。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应当交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三)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专业申报方案;

(三)学术机构自主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需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院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院务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章程修改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15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12月2印发

 

 

 

 

 

 

 

 

 

 

 

 

 

 

 

 

 

 

 

 

 

附件:2、关于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关于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根据新的《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2015123校务会审议通过的《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我校学术员会换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届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贯彻“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大学治理方针,进一步完善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体系,为学校的学术评审、学术评议、学术决策和学风建设等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使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评价、审议工作更加符合学术规律,更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四)除青年教师为40周岁以下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外,其余委员必须是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我校在岗在编人员

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及推荐名额

新一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结构、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推荐指标见《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3)。

四、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及时间安排

1报名与推荐323前完成。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推荐和二级学院(教学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以学校分配的委员名额为基数,原则上差额产生候选人推荐名单。

自愿报名由教师本人按学科归属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提出申请;民主推荐由二级学院(教学部)本单位内三名以上教师联名推荐;二级学院(教学部)推荐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签署意见,申请和推荐应提交“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申请表”(附件4)323将报经二级单位签字盖好章的委员候选人推荐表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信息楼2112)。

2、资格审查,325前完成。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对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推荐的候选人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3、合格候选人确定,331前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合格候选人名单,并公示各候选人的相关信息(附件5)。公示期5天。

4、选举,49前完成。二级学院(教学部)召开全体教师大会,学校分配的委员名额为限额,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本单位合格候选人为对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须本单位全体教师的75%以上参加投票方为有效,得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50%以上方可当选,以得票数为原则,从高到低确定当选的委员。

5、批准,415前完成。二级学院(教学部)将本单位选举产生的委员名单上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统计汇总,报校务会、党委会批准后,确定为新一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6、召开大会,430前完成召开新一届校学术委员会成立大会,校长聘任新一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1为使换届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候选人选举工作,要在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新修订的《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附件1)和《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方案》(附件2)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周密安排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各个环节,公开、公正、公平地组织报名、推荐和选举,确保校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顺利完成。

2、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在组织酝酿确定本单位候选人推荐名单时,除要满足委员的基本条件外,还要考虑委员分布与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相匹配和学科平衡。

3、学校下达给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推荐指标是各单位选举委员人数的最高限额,如由于基本条件不符合而不能如数选举出委员,则该单位委员名额可暂时空缺。

附件:1、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方案

3、湖南工学院学术委会委员推荐名额分配表

          4、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申请表

          5、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本情况表

 

               湖南工学院科技产业处

 

 

 

 

 

 

 

 

 

 

 

 

 

 

 

 

 

 

 

 

附件:3、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申请表

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申请及推荐表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后学历

 

最高学位

 

参加工作时间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所属学科

 

主要研究方向

 

办公电话

 

邮 箱

 

 

 

 

 

 

 

 

 

 

 

 

 

 

 

 

本人如被选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将严格遵守《湖南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签名:

 

     

 

 

 

 

 

       

推荐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