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魏金熹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电气院【2016】12号
各班级:
魏金熹同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通信1502班学生。该同学于2016年9月14日开始在宿舍饲养宠物狗, 11月2日在辅导员老师和班长多次做工作的情况下将狗带离宿舍寄养它处,但该生于11月13日又将原宠物狗带回宿舍饲养。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宿舍卫生及同学的生活、学习环境,也给学校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依照《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魏金熹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如不服从,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