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窗体顶端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院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成立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机构。
窗体底端
第二章 职 责
窗体顶端
第三条 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实践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进行系统的调研和规划指导,对学院构建、完善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工作体系,以及确立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观念等关系到学院教育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
第四条 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咨询,为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提供有关教学工作的讨论预案和咨询决策意见,对教研室、实验室确立教改思路与实施方案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指导。
第五条 监督、指导、检查学院教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仲裁。
第六条 根据学院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讨论、审议或决定专业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专业设置、专业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验实习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学评估等重大教学工作环节,组织重大的教学经验、教学研究等交流活动。
第七条 对学院一流课程、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有关教学项目进行审议和评估,并向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八条 规划、评审、审核院级一流课程建设项目,向上级单位推荐优秀课程。
第九条 评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项目。
第十条 评审优秀教学成果奖,并向上级部门推荐优秀教学成果奖参评项目。
第十一条 推荐校级示范教师、教学竞赛等各类教学奖项,并向上级部门推荐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等各类奖项的人选。
第十二条 审议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教育教学及管理过程中的重大教学事故和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指导教学科研办对各教研室、实验室实施教学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未涉及到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
窗体底端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党政联席会批准设立,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2名。教学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教学科研办,负责办理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各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担任。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经教学工作委员会表决产生。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增减须由教学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努力为学院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作出贡献。
第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例会。必要时可不定期地召集委员会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须在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的情况下,经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窗体顶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一般不少于半数。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