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湖工学〔2022〕5号)相关规定及湖南工学院《关于开展2024-2025学年评先评优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评定机构,机构设置如下:
组长:喻霞、洪俊
副组长:周艳红、刘海波、何西、肖冬瑞
领导小组设监督和回访负责人,由喻霞,洪俊兼任;领导小组下设评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周艳红兼任
成员:曹帅、刘蕾、阳柯、舒畅、易继鹏、周勤智、赵晖、黄子彬、王宏才、范全
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工作由评定办公室负责,具体负责人为辅导员易继鹏老师,评定原始成绩由教务科研办学籍岗教务干事钟宇婷老师负责。评定结果经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党政联席扩大会议通过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
二、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参评对象:2022级、2023级、2024级已注册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不包括2025年专升本学生);“先进班集体”参评对象: 2022级、2023级、2024级班级。
三、评定原则与要求
1、2024-2025学年度成绩以2025年9月9日教务系统成绩为准。
2、下列几种情况不能参评。
(1)至2025年9月1日前,未完成注册的同学。
(2)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寝室被评为不合格寝室(上校级黄榜)。
(3)留级或降级后的第一学年的同学不能参评。
3、所有奖项必为2024年9月1日-2025年8月31日所获,所有荣誉证书可交复印件,特殊情况(如证书丢失)请上交相关单位出示的证明。
4、本次评定工作严格遵守《湖南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和学校通知要求执行,如有不按规定执行的个人与班级,一律取消其本次参评资格。
5、各班负责的学生干部在接到通知后,应召开班会(应邀请辅导员、班主任到会),成立班级评议工作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为班干部、学生代表等至少5人组成。学生书面提出申请交班级评议小组汇总,评议小组将评定标准、要求、程序和相关注意事项传达至班级全体同学,如因工作疏忽造成本班同学漏评的,学院一律不予以补评。
6、评议工作小组,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评议工作。评议需采取回避制,小组成员必须在评议小组承诺书上亲自签名,并遵守相关规定。
7、评议结果必须在班级群中公示,班级同学在公示期内若无异议必须在班级评议个人承诺书上亲自签名,承诺对评议过程清楚、评议结果无异议,并遵守相关规定,反之可以提出申诉。
8、学生综合测评参考《湖南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25年修订)》(湖工学发〔2025〕1号)、《湖南工学院本科生学分绩点制实施办法(试行)》(湖工教〔2020〕22号)、《湖南工学院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湖工学位〔2020〕41号),结合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的实际情况,拟定相关测评实施细则(见附件)。
9、学生的综合测评由学业成绩平均学分和素质与能力拓展等两部分组成(具体计算见附件),学院以综合测评作为排名的依据。
10、评定的原始成绩由教务科研办公室学籍管理岗位干事从教务系统中直接导出,发给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辅导员老师,学业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严格按照教务系统中的原始成绩进行计算。
11、参评学生必须所有课程全部及格(不含网络选修课程)。
12、在评定过程中,考虑年级和专业的平衡。
13、工作时间安排
(1)9月1日-9月9日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修改完善评定方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9月10日-9月12日各班学习文件,成立评议小组,签订承诺书,开展评议工作,公布学生成绩、荣誉和奖励,进行民主评议;
(3)9月12日-9月15日各班完成班级推荐工作,提交相关材料和表格(包括评议小组承诺书和班级评议个人承诺书);
(4)9月16日-9月20日带班辅导员、班主任协商和审查班级或校级奖学金推荐名单,负责评定工作的辅导员汇总材料,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评定领导小组(党政联席扩大会议)评议审核,确认名单,张榜公示评定结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学校公布的文件要求按时完成相应工作);
(5)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四、评定项目、评选条件、程序及奖励金额,评选基本条件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思想过硬;
2、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任何校纪处分,无任何治安、刑事处罚的记录;
4、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道德、学习成绩、专业实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方面表现突出。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具备评选基本条件;
2、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获得过学校特等或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5、评定程序
(1)负责评定工作的辅导员提前准备好所有参评学生的成绩、荣誉、奖励等材料(同年级同专业提供一个以上名单);
(2)评定领导小组会上按照学校名额,经过充分讨论,决定向学校推荐的名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具备评选基本条件;
2、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经济困难或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标准;
4、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要求获得校级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个别成绩优秀或为学院做出重大贡献,且家庭困难,可由评定办公室提名,经评定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提名比例为学院当年总指标的1%-5%。
6、评定程序
(1)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召开班级会议形成初步推荐名单报带班辅导员;
(2)带班辅导员和班主任沟通后,形成班级最终推荐名单报学院负责评定工作的辅导员汇总;
(3)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提请评定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对于条件相当,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觉得需要上会评定,则提前准备资料,提请评定领导小组会议评议,确定最终名单)。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具备评选基本条件;
2、评选特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第一,学分绩点3.5以上(即单科成绩须85分以上,含考查课)。
3、评选一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在班级5%以内;
4、评选二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在班级15%以内;
5、评选三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在班级25%以内。
6、班级的特等、一等、二等及三等名额按学校2025年8月19日网上公布的《关于开展2024-2025学年评先评优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特等奖学金在全院评选,一等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评定,二等、三等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评定。
7、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定资格:
(1)本学年考试或考查科目有补考;
(2)留级或降级后第一学年;
(3)留校察看期内及当学年度(包括评定期间待处理)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4)对评奖无理取闹;
(5)所在寝室在学校文明寝室检查评比为最差或不及格;
(6)故意拖欠学杂费者;
(7)不支持学院工作者。
8、评定程序
(1)校级奖学金名额由负责评定工作的老师根据专业和班级人数按比例分配。
(2)一等奖学金按专业综合测评排名评定。
(3)二、三等奖学金根据班级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然后再以班级为单位综合测评排名评定。
(4)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提请评定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
(四)“三好学生”及标兵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
(1)具备评选基本条件。
(2)学习勤奋,学业成绩好,特等、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3)热爱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体育成绩达标,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2、三好学生标兵
(1)校级三好学生;
(2)特等或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3、评定比例
“三好学生”及标兵人数按学校下发的指标评定。
4、评定程序
(1)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召开班级会议形成推荐名单报带班辅导员;
(2)带班辅导员和班主任沟通后,形成班级名单报负责评定工作的辅导员老师汇总;
(3)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提请评定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
(五)“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
(1)具备评选基本条件;
(2) 本学年担任党支部、团支部、校团委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二级学院团委学生会、班级学生干部,能主动服务同学,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
(3)学习成绩好。学年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40%,无补考科目。学年综合测评排名班级前40%;
(4)工作实绩好。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2、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2)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排班级前三名;
(3)本学年担任党支部、团支部、校团委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二级学院团委学生会、班级主要学生干部。
3、评定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分别按学校下达指标评选。
4、评定程序
(1)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召开班级会议形成推荐名单报带班辅导员;
(2)带班辅导员和班主任沟通后,形成班级名单报负责评定工作的辅导员汇总;
(3)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提请评定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
(六)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重视政治思想引领,深入开展思想政治理论学习,集体成员政治思想过硬。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集体成员无违规违纪行为。
3、班风正,人际关系和谐,班级凝聚力强。
4、班集体制度建设健全,实施有力度。全班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干部培养和组织建设有成效。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团结务实、奋发向上。
5、学习风气浓厚。集体成员学习良好。学年平均成绩居本学院同年级前列。
6、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化体育活动。活动一学年内至少组织过2次以上(含2次)有影响、有意义的班级活动。
7、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100%。
8、养成劳动习惯,全员参与劳动。
9、大二班级申请先进班集体,其班级成员在上一学年参与院级以上学科竞赛或大创项目等的人员(不重复计算)比例不低于20%;大三班级申请先进班集体,其班级成员在上一学年参与院级以上学科竞赛或大创项目等的人员(不重复计算)比例不低于30%;大四班级申请先进班集体,其班级成员在上一学年参与院级以上学科竞赛或大创项目等的人员(不重复计算)比例不低于20%。
10、评定比例
先进班集体按学校下发的指标推荐参评。
11、评定程序
(1)有意参评的班级提出申请,并准备参评申请书、佐证材料等报负责此项工作的辅导员老师或者带班辅导员老师。
(2)负责评定工作的辅导员收集整理资料,做好班级成绩、荣誉等统计;
(3)负责评定工作的辅导员准备上会材料,在评定小组大会上确定先进班集体。
(七)国防教育奖学金评选条件
(1)退伍复学学生(复学学生可在次年申请);
(2)所有成绩合格即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3)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可往上提一级(特等奖学金不在此列)。
(八)参评“优秀退役大学生”具备的条件
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服役期间投身强军实践、爱岗敬业、爱军精武,在重大演训活动中表现突出;
3、退役复学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参与了学校征兵宣传、国防教育和军训实践活动;
4、带头学习和宣扬党的创新理论,严于律己、品学兼优,扎实学习专业知识,积极投身学校各项建设,在校园中成长成才,把部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带进校园,热心公益事业,在社会上赢得较高赞誉;
5、所有成绩必须合格。
五、竞赛奖励条件及标准
1、大学生竞赛活动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与团队协作精神的重要途径,是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标志之一。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大学生竞赛活动。
2、竞赛奖励面向学生个人、团队、集体。个人奖是指奖励由个人单独完成某一项目获奖的。团队奖指由两个及以上学生合作某一项目获奖的。集体奖是指以集体单位名义完成某一项目获奖的。个人奖由获奖个人向其所在二级学院进行申报。团队、集体获奖由获奖佐证材料中排名第一位的学生进
行申报,奖金由团队、集体成员协议分配。毕业学生向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申报。
3、竞赛奖励类别:学科竞赛奖励、创新创业竞赛奖励、体育竞赛奖励、文化艺术竞赛奖励。
4、竞赛奖励以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团委、体育教学部当年度公布的赛事项目为准,按项目进行奖励;非当年度公布赛事项目,但赛事规格确较高的,经上述相应部门确认后予以奖励。
5、竞赛奖励认定标准:获奖证书或获奖通知上加盖公章(政府部门单位、学校认定的行业组织、正规协会等)。
6、学科竞赛奖励主要包括由教育部、省教育厅主办或组织的政府类竞赛。奖励标准:
项目名称 |
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团体 |
个人 |
学科竞赛 |
国家级 (政府类) |
特等奖 |
20000 |
10000 |
一等奖/金奖 |
10000 |
5000 |
二等奖/银奖 |
6000 |
3000 |
三等奖/铜奖 |
4000 |
2000 |
省级 (政府类) |
特等奖 |
6000 |
3000 |
一等奖/金奖 |
4000 |
2000 |
二等奖/银奖 |
2000 |
1000 |
三等奖/铜奖 |
1000 |
500 |
7、国家教指委组织的学科竞赛按省级政府类奖励进行计算;国家各类行业(行业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按省级政府类奖励*0.2系数进行计算。
8、创新创业竞赛奖励主要包括课外科技创新及创业(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创新创业竞赛)等竞赛。奖励标准:
项目名称 |
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团体 |
个人 |
创新创业竞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 |
40000 |
20000 |
一等奖/金奖 |
20000 |
10000 |
二等奖/银奖 |
10000 |
5000 |
三等奖/铜奖 |
8000 |
4000 |
省级 |
特等奖 |
10000 |
5000 |
一等奖/金奖 |
8000 |
4000 |
二等奖/银奖 |
4000 |
2000 |
三等奖/铜奖 |
2000 |
1000 |
9、体育竞赛奖励标准:
(一)三大球竞赛
项目名称 |
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团体 |
三大球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000 |
二等奖 |
10000 |
三等奖 |
8000 |
省级 |
一等奖 |
8000 |
二等奖 |
4000 |
三等奖 |
2000 |
注:1.三大球指篮球、足球和排球。 2.国家级指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三大球类竞赛。 3.省级指省教育厅组织的三大球类竞赛。 |
(二)其他体育竞赛
项目名称 |
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团体 |
个人 |
其他体育 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000 |
5000 |
二等奖 |
6000 |
3000 |
三等奖 |
4000 |
2000 |
省级 |
一等奖 |
4000 |
2000 |
二等奖 |
2000 |
1000 |
三等奖 |
1000 |
500 |
注:1.大运会、代表湖南工学院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正式体育类竞赛活动。 2.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竞赛按相应政府类竞赛金额*0.5奖励。 3.各类体育协会组织的竞赛按相应政府类竞赛奖励*0.2计算。 4.第一名等同一等奖,第二名、第三名等同二等奖,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等同三等奖。 |
10、文化艺术竞赛奖励标准:
项目名称 |
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团体 |
个人 |
文化艺术竞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 |
20000 |
10000 |
一等奖/金奖 |
10000 |
5000 |
二等奖/银奖 |
6000 |
3000 |
三等奖/铜奖 |
4000 |
2000 |
省级 |
特等奖 |
6000 |
3000 |
一等奖/金奖 |
4000 |
2000 |
二等奖/银奖 |
2000 |
1000 |
三等奖/铜奖 |
1000 |
500 |
注:1.代表湖南工学院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正式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 2.文化艺术协会组织的竞赛按相应政府类竞赛奖励*0.5计算。 3.第一名等同一等奖,第二名、第三名等同二等奖,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第七名、第八名等同三等奖。 |
11、在国际正规赛事上获奖的项目,未经国内竞赛选拔推荐的,按照国家级项目等级标准进行奖励;经过国内竞赛选拔推荐的,按照国家级项目等级标准上浮50%进行奖励。
六、其他奖项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予以奖励:
(一)在思想道德、社会工作、劳动实践、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荣誉的;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学生参评国家、省、市党政机关及部门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获得奖励表彰的。
以上奖励学生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新闻报道等).
2、对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作为发明人获得专利授权和科技成果的学生,按照学校科研奖励办法中的相关奖励金额的0.3倍计算,学生高质量学术论文、专利授权和科技成果的认定按《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的成果认定办法》执行。
3、对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大创项目、北斗微小课题等其他科研项目予以奖励。奖励标准:
项目名称 |
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毕业设计(论文) |
国家级 |
2000 |
省级 |
1000 |
大创项目、北斗微小课题(结题后计算) |
国家级 |
5000 |
省级 |
2000 |
注:大创项目研究时间为1年,如期结项按相应等级奖励全额计算,延期1年结题按相应等级奖励*0.6计算,延期2年按相应等级奖励*0.2计算。延期三年以上不奖励。 |
4、大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奖励标准由校团委另行制定并组织评选。
七、奖励评审
1、学生奖励受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进行。
2、学生奖励的评选,坚持个人或集体书面申请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3、学生奖励评审包括申请(推荐)、审批、公示等程序,评审过程自觉接受校内各单位和师生监督。
由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推荐),经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党委初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在二级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部务会议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在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
4、学校向获得校级荣誉称号、奖学金、竞赛奖、其他奖项的学生个人、团队、集体颁发加盖学校党委公章或学校公章的荣誉证书。
5、学生工作部会同各二级学院将学生获得奖励的证明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
6、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集中的或专门的颁奖仪式,对获得奖励的学生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号召全校学生向获奖学生学习。
7、学生在奖励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取消其评奖资格,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学金、奖品和荣誉证书,并根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八、监督和回访
1、对于在申请奖学金、个人和集体荣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停发其奖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上交,并予以相应处分;
2、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奖励的学生,原则上应首先缴纳在校期间应缴的学费;
3、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将奖学金截留、收取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要求受奖学生请客,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班级干部和所有获奖学生须签订责任承诺书;
5、带班辅导员在奖学金发放后,采用调查表、电话、邮件等形式调查或者回访受奖学生(100%覆盖所带全部班级全部获奖学生),了解是否足额发放、是否存在有收取奖学金等行为,对调查或者回访记录等应保存备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院领导根据情况自行了解,发现问题要严肃及时处理。
九、其他
1、本评定办法是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解释权属于湖南工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2、所有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和文件,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严肃纪律、公正无私、各司其责,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后期监督,杜绝任何不良事件的发生。
3、各班级组织所有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填写“湖南工学院获奖受助学生志愿服务暨公开承诺表”,交辅导员和学院各一份存档备查,并与学习困难学生或者2025级新生结成学习帮扶对象。获奖学生个人认真核实自己姓名、入学年月、学制、银行卡号,确保准确无误。
4、所有评定结果须采用纸质和网络等形式张榜公示,公示期内,接到举报或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评定小组应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5、带班辅导员将所有的原始资料和承诺书整理归档备查。
6、学院监督负责人、办公地址和举报电话:
喻霞办公室:3306电话:3452081
洪俊办公室:3307 电话:3452082
7、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学校2025年8月19日网上公布的《关于开展2024-2025学年评先评优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2025年9月9日
附件一: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踪合素质测评分=“五育”课程成绩×60%+德育实践测评分×15%+智育实践测评分×10%+体育实践测评分×5%+美育实践测评分×5%+劳育实践测评分×5%+附加分(增值性评价)。
德育实践测评分(D)采用百分制,由德育实践测评基准分(D1)、德育实践测评加分(D2)、德育实践测评减分(D3)三部分组成。测算方法:德育实践测评分(D):D=D1+D2+D3。
(一)德育实践测评基准分(D1,D1=60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爱国爱校,遵纪守法,严于律己,诚实守信,讲文明、懂礼貌、维护学校形象,思想品行端正,经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合格,可获得基准分。
(二)德育实践测评加分(D2,上限为40分),因同一事件获得不同等级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表扬者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算标准如下:
1、德育表彰(上限为20分):
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者,省部级及以上计20分,市厅级计15分,校级计8分,院级计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2、德育类媒体表彰(上限为20分):
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新闻媒体报道褒扬者计20分,受到市厅级表彰或新闻媒体报道褒扬者计15分,受到校外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官网通报褒扬或学校表彰者计8分,受到学校、学院通报表扬者视情况计5分。同一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3、德育类公益活动(上限为20分):
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经组织单位考核为优秀的,校级每次加2分,院级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受到表彰者,省部级及以上计20分,市厅级计15分,校级计8分,院级计5分。
4、学生干部工作:
在校团委学生会、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协会、社团、班委会担任学生干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工作岗位、工作质量、工作时间等),每个岗位加2-12分。校团委学生会、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主席团计12分,各部门正部长计9分,副部长计6分,委员计3分,各协会会长计6分,协会部长计3分,班委会中三大班委计4分,其它班委计2分;寝室楼层长计2分,寝室长计2分;担任学生“养成教育辅导员”计6分,担任军训教练员计6分(同时兼任不累计);担任院级教学信息员,经领导小组评定根据为学院发展作出贡献的程度,计2-5分,测评学年获得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计8分,获得学生教学信息员标兵,计10分;在危机处理事件中每次通宵或者连续工作3天并起到积极作用的计6分(必须要有学院证明或评定小组成员提名);团委学生会或协会组织开展大型活动1分/场,累计不超过8分/学年。
5、德育类荣誉称号:
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自强之星等荣誉称号,省部级及以上计20分,市厅级计15分,校级计8分,院级计5分;获得“优秀党支部”、“先进团支部”等集体奖,负责人(支委成员、班级团支部委员)按照个人获奖相应级别计分,其余成员减半计分。
6、学工平台中获批的荣誉称号:
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退役大学生、优秀创业大学生等荣誉称号计8分;获批校级“先进班集体”,负责人(三大班委)按照校级个人获奖对应级别计分,其余成员减半计分。获批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另加4分。获得“优秀工作者”称号计3分。
7、三下乡(上限为15分):
参加大学生暑期三下乡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立项的分别加12分、10分、5分、2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三下乡”期间在校园网及其以上级别媒体上发表“三下乡”新闻或者报道者,每篇报道计1分,最多计3分。
8、献血(上限为8分):
本年度有无偿献血事迹者加2分/次,累计不超过8分。
9、入伍(上限为8分):
参与征兵体检者加8分。
10、其他:
其他未明确学院需要设置的加分项目,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参照所列相类似事项统一加分标准。
(三)德育实践测评减分(D3),德育测评中同一违纪行为符合多项扣分时,以最高扣分为准,不累计扣分;不同违纪行为累计扣分。计算标准如下:
1、违法行为:
学生在本学年内有违法行为的减100分。
2、处分:
学生在本学年内受到违纪舞弊处分减100分。
3、政治表现扣分:
存在政治态度有明显错误倾向,是非观念淡薄,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减100分。
4、不注意个人道德修养:
言行举止不端、损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等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扰乱校园秩序,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等,减30分。
5、网络不良行为:
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陆非法网站和浏览、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发表和传播不良信息和不负责任的言论等,每次减30分。
6、宿舍违纪行为:
所在宿舍检查有违纪行为的,宿舍成员每次减5分。
7、失范行为:
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乱写乱画、损坏公物/花草/树木、穿拖鞋、奇装异服进教学区、寝室,带餐、食进课堂,在教学区等禁烟区吸烟减2分/次;无故缺席规定的集体活动(如:青年大学习、青马工程、政治理论学习、主题班会、教育活动、讲座等)减2分/次;无故不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减8分/次。
8、其他:
其他未明确学院需要设置扣分项目的,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参照所列相类似事项统一减分标准。
智育实践测评分(Z)由智育智育实践测评基准分(Z1)智育实践测评加分(Z2)、智育实践测评减分(Z3)三部分组成,以针对学生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等方面进行考察测评。
测算方法:智育实践测评分(Z):Z=Z1+Z2+Z3。
(一)智育实践测评基准分(Z1=30分):
指本学年该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选定的所有课程经考核后顺利取得合格成绩(包含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育、美育、劳育成绩、公共选修课等所有课程),按培养要求参与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计30分。
(二)智育实践测评加分(Z2,上限70分),计算标准如下:
1、学校单列名称赛事(上限为50分):
在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挑)、“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小挑)、中国青年“创青春”大赛、湖南省“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获国家级及以上奖励(“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省金、银、铜对标小挑的国金、银、铜,省优秀对标小挑省一),一等及以上计50分,二等计45分,三等计40分;获省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30分,二等计25分,三等计20分;市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20分,二等计18分,三等计15分;获校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15分,二等计10分,三等计5分;获院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5分,二等计3分,三等计2分。集体获奖加分规则为:等级得分*成员排序系数,前三个成员按排序,系数依次为1.0、0.8、0.6,后面成员的系数均为0.4。
2、A级赛事(上限为15分):
在A级赛事获国家级及以上奖励,一等及以上计15分,二等计13分,三等计12分;获省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9分,二等计7分,三等计6分;市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6分,二等计5分,三等计4分;获校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4分,二等计3分,三等计2分。集体获奖加分规则为:等级得分*成员排序系数,前三个成员按排序,系数依次为1.0、0.8、0.6,后面成员的系数均为0.4。
3、B级赛事(上限为10分):
在B级赛事获国家级及以上奖励,一等及以上计10分,二等计9分,三等计8分;获省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6分,二等计5分,三等计4分;市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4分,二等计3.5分,三等计3分;获校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3分,二等计2分,三等计1分。集体获奖加分规则为:等级得分*成员排序系数,前三个成员按排序,系数依次为1.0、0.8、0.6,后面成员的系数均为0.4。
4、C级赛事(上限为7分):
在C级赛事获国家级及以上奖励,一等及以上计7分,二等计6分,三等计5分;获省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4分,二等计3分,三等计2.5分;市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2.5分,二等计2分,三等计1.5分;获校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2分,二等计1.5分,三等计1分。集体获奖加分规则为:等级得分*成员排序系数,前三个成员按排序,系数依次为1.0、0.8、0.6,后面成员的系数均为0.4。
5、学术论文、专利或科技成果等(上限为50分):
按照《湖南工学院权威期刊认定办法》发表A类论文计50分,B类论文计30分,C类及以下论文计15分;发明专利授权计30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计15分;北斗小微课立项计30分。所有成果须为正式发表或授权状态,同一成果不重复计分,就高计算。按学生的排名次序m,取上述相应类别计分的1/m进行计算。以上成果均按除导师外的学生排名次序计算。
6、大创项目(上限为10分):
国家级大创项目立项并完成结题计10分,省级大创项目立项并完成结题计7分,校级大创项目立项并完成结题计4分;(所有项目延期结题则乘以0.6的系数,未结题不再计结题分)。项目成员计分规则:等级得分*成员排序系数,负责人及前两个成员按排序,系数依次为1.0、0.8、0.6,后面的成员系数均为0.4。
7、通过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上限为16分):
通过国家外语六级考试合格计8分,国家外语四级考试合格计4分;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合格计8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合格计4分。测评学年通过托福、雅思考试合格计8分,其他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如教师资格证、电工证、会计证等)计3分;网络获奖证书,每证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8、学习型宿舍(上限为4分):
校级“学习型宿舍”成员计4分。
9、学工平台中获批的优秀学风荣誉(上限为12分):
优秀学风班级成员计6分,负责人计12分。
10、创业类实践活动:
(1)参加创业类实践活动的集体或个人,受到国家、省市级、校级表彰或公开报道分别加10分、8分、4分。同一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集体全部成员加分一致,无需折算)
(2)合法创办经营内容与所学专业一致、相关、相近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实际运行的负责人加8分,其余加4分;合法创办经营与所学专业不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加6分,其余加2分。(创业园入驻在此项加分)
11、创业培训合格结业证书:
获得政府、学校或正规社会组织创业培训合格结业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1分。
12、优秀笔记:
测评学年获得湖工优秀笔记,计4分。
13、其他:
学院未明确规定加分数额的项目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商定、参照本方法所列事项统一加分标准。
(三)智育实践测评减分(Z3):
1、考试舞弊:
存在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减100分。
2、学术造假:
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减100分。
3、学风违纪行为:
旷课每次减6分,上课迟到、早退、玩手机、睡觉每次减3分;早晚自习缺勤每次减2分,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找人代课或替人上课、言谈举止粗俗、品行不端等减5分/次。
体育实践测评分(T)由体育实践测评基准分(T1)、体育实践测评加分(T2)、体育实践测评减分(T3)三部分组成,重点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身体锻炼积极性,体育竞赛成绩、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适应生活和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测算方法:体育实践测评分(T):T=T1+T2+T3。
(一)体育实践测评基准分(T1,T1=60分):
具有基本的体育健康知识,参加课外体育活动,乐观向上,自强不息,体育精神表现较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经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可获得基准分计60分。
(二)体育加分(T2,上限为40分),计算标准如下:
1、晨跑:
每学期跑满80公里计10分;每学年跑满160公里计20分。
2、校体育代表队等参赛人员:
长期坚持训练并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体育竞赛计20分,长期坚持训练但未代表学校参赛计15分;每年参加校级五大联赛即校田径运动会、篮球联赛、足球联赛、排球联赛、乒乓球联赛每项赛事计5分,计分上限为15分。
3、体育活动:
参加校级五大联赛裁判工作、志愿者工作每次计2分,计分上限为6分,参加校运会开幕式表演计8分,参加各体育社团(协会)训练计2分,最多可参加两个社团(协会)训练,计分上限为4分。
4、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参加校、院组织的心理健康月等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经组织单位考核优秀,校级每次加4分,院级每次加2分;受到表彰者,省部级及以上计20分,校级计8分,院级计5分。
5、《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优秀者,计15分。
6、学生心理互助:
能及时发现同学心理健康隐患,积极与辅导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干预者,根据学院考核情况,计20-40分。
7、其他:
学院未明确规定加分数额的项目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商定、参照本方法所列事项统一加分标准。
(三)体育实践测评减分(T3),计算标准如下:
1、未参与健康教育相关活动:
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心理健康教育类的相关活动,每次减20分。
2、无故不体测等体育违规行为:
无故不参加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减10分;在晨跑和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舞弊减10分;在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中违反纪律减10分。
3、影响赛事进程或比赛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比赛中不服从比赛规则,不服从裁判,扰乱比赛秩序、虚假获得成绩等行为,每次扣20分。
美育实践测评分(M)由美育实践测评基准分(M1)、美育实践测评加分(M2)、美育实践测评减分(M3)三部分组成,重点对学生审美观、文艺竞赛、发表文学、艺术作品、组织或参加美育活动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测算方法:美育实践测评分(M):M=M1+M2+M3。
(一)美育基准分(M1,M1=60分):
爱好艺术、增强艺术素养,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艺术活动,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审美观健康向上,经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合格,可获得基准分计60分。
(二)美育加分(M2,上限40分),计算标准如下:
1、美育类艺术团(上限为20分):
积极参加学校备案的高水平艺术团(合唱、民乐、舞蹈、其他),经艺术团考核录取且在团期间表现良好,并代表艺术团参与各类校内外重大演出、比赛,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每次计10分,累计不超过20分。
2、文艺活动获奖:
在文化艺术活动赛事中获奖:国家级及以上计15分,省级计10分,校级计6分,院级每项计3分。
3、发表文化艺术作品:
在人文、审美相关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网站上发表文化艺术作品(非论文),国家级计20分,省级计15分,市级计10分,校级计5分,院级计3分。集体获奖加分规则为:等级得分*成员排序系数,前三个成员按排序,系数依次为1.0、0.8、0.6,后面成员的系数均为0.4。
4、美育类协会、社团和俱乐部:
积极参加校团委备案的各类美育类协会、社团和俱乐部,经组织单位考核优秀,成员计10分。
5、其他:
学院未明确规定加分数额的项目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商定、参照本方法所列事项统一加分标准。
(三)美育减分(M3),计算标准如下:
1、着装、打扮不雅:
因个人着装、打扮不雅等原因,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每次减40分。
2、未参加规定的校园文化活动: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校园文化相关活动,每次减20分。
劳育实践测评分(L)由劳育实践测评基准分(L1)、劳育实践测评加分(L2)、劳育实践测评减分(L3)三部分组成,重点对学生劳动实践情况进行评价。
测算方法:劳育实践测评分(L):L=L1+L2+L3。
(一)劳育实践测评基准分(L1,L1=60分):
热爱劳动,讲卫生,养成劳动习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掌握必备的劳动技能,日常宿舍卫生检查分数在合格以上,经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合格,可获得基准分计60分。
(二)劳育实践测评加分(L2,上限40分),计算标准如下:
1、社会实践获表彰奖励:
社会实践获表彰奖励,省部级及以上计20分,市厅级计15分,校级计8分,院级计5分,累计不超过20分;获团体奖:负责人按照个人获奖相应级别计分,其余成员减半计分。
2、支持项目外,且经学院确认可加分的竞赛项目:
在学校或学院支持项目外的科技、学科和创新创业等竞赛中获奖,经学院确认可加分的项目,获国家级及以上奖励,一等及以上计7分,二等计6分,三等计5分;获省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4分,二等计3分,三等计2.5分;市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2.5分,二等计2分,三等计1.5分;获校级奖励,一等及以上计2分,二等计1.5分,三等计1分。集体获奖加分规则为:等级得分*成员排序系数,前三个成员按排序,系数依次为1.0、0.8、0.6,后面成员的系数均为0.4。
3、专业技能资格认证:
参加各类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关证书者,计5-10分。
4、勤工助学: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护校队、运动队、教导队等,且每学年在岗4个月以上考核合格者计5分。
5、服务工作:
各项优秀工作者、优秀志愿者凭盖有校级或院级公章的证书或证明进行评定记分。
校内优秀工作者、优秀志愿者 (不同项目荣誉可累加,累计每学年最高10学分) |
记分 |
校院团委、学生会年度优秀工作者 |
3.5分 |
学校大型活动的优秀工作者、优秀队员、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等 |
2分 |
6、学期卫生平均分与全校平均分差值:
所在宿舍卫生检查分数(学期平均分,每学年计算两次)高于全校平均分(当前为72分)的,每多1分宿舍成员加1分,低于全校平均分的,每少1分宿舍成员减1分,公寓服务平台中没有检查分数记录的不加不减,累计不超过±12分。
7、宿舍评优情况:
校级“文明示范宿舍”成员每人计12分,校级“文明宿舍”成员计8分,院级“文明宿舍”成员计4分,同时获不同等级荣誉的,就高计算。
8、社会实践活动或假期实习:
参加各类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或参加假期实习并且获得实习证明的加1分/次,累计不超过5分;社会实践获表彰奖励,省部级及以上计10分,市厅级计8分,校级计6分,院级计4分,累计不超过10分;获团体奖:负责人按照个人获奖相应级别计分,其余成员减半计分。
9、志愿服务:
参与文明督导、办公室值班,电协维修等志愿服务1分/次,累计不超过10分/学年,干事缺勤扣2分/次,部长负连带责任扣1分/次。
10、其他:
学院未明确规定加分数额的项目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商定、参照本方法所列事项统一加分标准。
(三)劳育实践测评减分(L3),计算标准:
1、不参与义务劳动:
劳动观念表现差,无特殊原因不参加义务劳动,每次减10分,不参加学校或学院安排的劳动活动(如劳动月、劳动周),每次扣10分。
2、未执行垃圾分类:
未执行垃圾分类投放,每次扣5分。
3、学校以及学院定差宿舍减20分/次,未经学院允许私自换宿舍扣30分/次,未经报备校外私自租房扣100分,需改进寝室扣10分/次,拒查寝室扣20分/次,晚归个人扣20分/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