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纪律(49-76条) |
所属条款 |
违纪名称 |
违纪表现 |
处分对象 |
处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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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 |
一般情节(较轻) |
情节 较重 |
情节 严重 |
第 49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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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 造成不良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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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50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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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表反 动言论 |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 宣言、声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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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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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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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或帮助传播反动言 论 |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 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责任者 |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
第 51 条 |
第 1 款 |
第 1 项 |
公开发表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 |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 演说、宣言、声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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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2 项 |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 |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 中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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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项 |
1.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 史、人民共和国历军队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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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 雄模范 |
3.歪曲党史、国史、 军史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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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或帮助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言论 |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 条件 |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 责任者 |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
第 52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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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贩卖、传播政治类有害资料 |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 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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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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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携带、寄递政治类有害资料入 出境 |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 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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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
第 3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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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政治类有害 资料 |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 视频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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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
第 53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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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参加分裂党的活 动 |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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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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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秘密集团、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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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
第 5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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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活动 |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 动捞取政治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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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
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
2.捞取政治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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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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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交政治骗 子 |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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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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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政治骗 子 |
充当政治骗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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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
第 56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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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 |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 一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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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
2.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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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落实不 坚决 |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
第 3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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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部门、者地方保护主 义 |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 |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 57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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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新发展 理念 |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 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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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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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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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第 58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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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 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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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59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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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散布、传播政 治谣言 |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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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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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 |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 害或者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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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 6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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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擅作主张 |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
第 6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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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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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第 6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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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扰巡视巡察工作 |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2.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
第 63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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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组织审 查 |
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三)包庇同案人员;(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五)其他对抗 组织审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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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64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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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参加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 动 |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 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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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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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反党活 动 |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 上述活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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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第 3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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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未 |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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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65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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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等组 织 |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 等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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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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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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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66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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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参加会道门或邪教组织 |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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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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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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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3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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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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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第 67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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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参加民族分裂活 动 |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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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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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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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3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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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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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第 4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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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行为 |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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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68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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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 党 |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破坏民族团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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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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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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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3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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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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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第 4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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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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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69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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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宗教 |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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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 动 |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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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 |
第 70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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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迷信活 动 |
组织迷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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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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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迷信活 动 |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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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71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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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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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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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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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3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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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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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
第 72 条 |
第 1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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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治避 难 |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 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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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 |
叛逃 |
第 2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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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言论 |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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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 3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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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为叛逃等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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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
第 73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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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活动造成恶劣政治影响 |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 严、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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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
第 7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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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 |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 影响 |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第 7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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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 |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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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第 76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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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 响或者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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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开除党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