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强化预算分配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学校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分为省级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省级部门预算是指根据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的全校财务收支计划。校内预算是指学校财务收支的具体实施计划。部门预算在校内预算的基础上同步编报,校内预算在部门预算批复的框架内细化实施。
第三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学校财务能力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保障,也是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与控制的重要依据。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绩效评价和监督等。
第四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预算的编制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 ”的原则,学校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预算管理兼顾服务地方的要求,将对接地方需求纳入预算资源配置的参考范围。
第七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审定学校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定学校预算调整方案。
第八条 预算议事机构为财经工作与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财经与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 审议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二) 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三) 审议学校重大及特殊性质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四) 审议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以及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 其他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预算日常管理机构为学校财务处,是预算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预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 根据实际预算管理情况制定和修改学校预算政策及预算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 指导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编制学校的预算草案;
(三) 负责预算追加、调整工作;
(四) 负责各部门、单位预算的批复与资金的下达;
(五) 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完成项目预算的评审和绩效管理;
(六) 负责年度预算及重大项目的信息公开;
(七) 做好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经费的保密工作;
(八) 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预算实施机构为学校各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和科研机构、教学院部、中心(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是预算编报和执行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对本单位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二) 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
(三) 负责争取、落实与本部门相关的专项经费收入;
(四) 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经费;
(五) 其他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计划,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编制的年度预算收入包括:
(一) 财政拨款收入是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拨款、科研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及其他拨款。
(二)教育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培训费等教育收费收入及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 科研事业收入。包括纵向科研收入和横向科研收入。
(四)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 经营收入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是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七) 其他收入是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
第十二条 编制的年度支出预算根据支出性质和用途,分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是学校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一)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对个人家庭补助、奖助学金等。
(二)公用经费。包括基本运行费和教学基本业务费。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是学校按照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债务利息、其他资本性、学校内涵式发展建设重点等专项支出。
学校内涵式发展建设。包括教学、学科、科研、人才队伍大学生创新创业、思政和立德树人等研究类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其他支出是上述范围以外的经费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全面打破预算安排中的“基数”固化,坚持“先定事后定钱”,依据年度大事要事保障清单和财力可能,从零起步编制预算。跨年项目经费则分年度安排、实行动态滚动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服务地方专项资金支持机制。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地方发展,用于支持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合作开展的技术攻关、企业行、成果转化、教师培训、就业创业等校地合作项目。
第十八条 预算应当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学校财力情况编制。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
第十九条 收入预算编制要挖掘潜力、积极创收、科学测算。学校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不得少报、漏报。
第二十条 支出预算编制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精打细算。
第二十一条 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保等民生保障性支出,分别按照国家、省及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离退休费、其他人员经费支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奖助学金预算按照国家、省及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用经费主要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行,根据各部门、单位人员状况、以及业务开展情况,结合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进行编制,编制方法以定额为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围绕专项工作编制,实行项目管理。学校建立项目库管理机制,按照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项目。
(一)预算安排。其他发展性支出预算以学校决策部署和事业发展目标为导向,根据财力可承受能力,量入为出统筹安排。项目支出应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预算安排优先保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点的项目。
(二)研究类建设项目资源配置应投向主导学科建设,重大科研平台培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关键领域。项目标准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执行,无上级文件规定的,按学校文件规定的执行,校级项目严格按照年初下达的预算额度进行分配立项。
(三)学校新增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经评审论证后,根据“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列入预算,原则上未经论证和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不安排预算资金。
(四)实施重大项目预算评审。严格预算评审制度,需申请预算安排的重大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项目,应事先开展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其他支出预算按照实际支出需求和支出标准进行编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公用经费的3%安排不可预见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二十六条 预算编制程序。学校预算采用“两上两下”的流程,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
(一)每年学校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文件要求,结合学校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学校下一年度的工作重点布置预算的编报工作。各二级预算单位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部门预算,并按规定时间向财务处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报送。
(二)学校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制度,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对各部门、单位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审核,深入了解各部门预算的内涵、必要性、合理性,拟定学校年度“一上”和“二上”预算草案。
(三)学校将拟定的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提交学校财经与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后上报教育厅、财政厅。
(四)学校依据省级部门预算批复数,统筹规划各部门、单位年度预算计划并负责完成预算草案的编制。经财经与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教代会通过后,正式批复下达到预算单位。各部门、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控制数执行。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收入预算的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校,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支出与项目内容不符的事项。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管理规定;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须在资产配置控制数内,按资产管理规定编制配置预算。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预算评审制度,评审范围内的重大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项目,应事先开展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已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预算执行时,相关单位应提出预算收支调整方案,经财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
(一)对于年中追加的财政专项资金和非同级财政拨款按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列入相关部门预算。(见附件 1)
(二)每年第四季度,学校在分析当年预算资金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预算做部分调整。
(三)预算项目经费项目内调整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见附件 2),由单位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财务处长根据经费审批权限审批。财政专项拨款经费调整,经学校“三重一大”规定程序审批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类项目建设经费调整按照相关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情况确需动用预备费的,须由经费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预算调增申请表(见附件 3),并提供立项依据及预算使用方案,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3万元以内(含3万元)由财务处长签批;
(二)3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由财务处签注意见,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20万元(含)以上至 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1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会审定。
第六章 预算结转和决算
第三十三条 年末各部门、单位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财政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其他资本性支出年末结余由学校全部收回,下一年度重新安排。
第三十四条 对于各项研究类项目资金,各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全过程管控,做到及时清理。项目结题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将转入个人发展基金,可用于支持其他急需的服务地方类项目;对逾期不结题的项目,按规定撤项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学校年度预算的总结,财务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以及规定时间编制决算报告。
第三十六条 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对学校年度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决算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数据。
第三十八条 年度决算报告经学校审定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批复的项目预算安排年度经费支出,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预算实施民主监督,学校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收到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批复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是预算监督部门,负责监督预算执行,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
第四十四条 绩效管理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级实施。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环节。
第四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按要求对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
第四十六条 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绩效目标由申请预算资金的单位设定,与支出预算申请同时提交。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预算、开展绩效监控与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十七条 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执行中,归口管理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绩效监控,汇总上报绩效监控结果。
第四十八条 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按照“谁支出、谁自评” 原则,归口管理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财务处组织开展学校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学校建立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湖工政发〔2020〕3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工学院预算划拨单
2、湖南工学院预算调增申请表
3、湖南工学院预算经费调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