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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3-03-01 打印本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学校中长期财务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预算项目,减少项目安排的盲目性,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21〕315号)《湖南省高等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19〕34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湖南工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库是指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经过申报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择优排序、纳入或等待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除教职工人员经费、学生资助经费、日常运行

经费项目外,其他所有项目均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项目库实行3年滚动编制原则,每年编制未来3年的建设项目,提高资金配置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项目承建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理由、绩效目标、测算依据等;

(二)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方案规划、设计,负责单个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立项。

(四)积极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受理、评审承建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并择优筛选。

(二)制定部门专项工作方案,并对本部门管理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三)配合做好执行库项目调整与清理工作。

(四)按学校统一部署,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五)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第七条财务部门职责:

(一)监督项目资金测算是否科学合理,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组织资金落实。

(三)根据资金情况安排年度预算。

(四)对项目实施相关财务问题审核把关。

第三章 项目库分类及归口管理

第八条学校设立总项目库,并要求项目类别设立子项目库。总项目库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牵头负责项目申报、子项目库汇总、入库项目遴选的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子项目库由各职能部门进行负责,归口管理如下:

(一)教学类子项目库建设管理归口教务处,二级学院协助,主要包含: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实验室建设、国家和省级“一流专业”建设、专业及专业群建设、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教学平台建设、教材建设、本科教学工程、现代产业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新工科新文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微专业建设项目、实习实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等。

(二)科研类子项目库建设管理归口科技与校企合作处,二级学院协助,主要包含“双一流”科研类项目、人才引进科研启动项目、科技创新团队、科研课题项目、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平台等。

(三)学科类子项目建设管理归口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二级学院协助,主要包含国家和省级“双一流”学科建设、专业硕士点建设等。

(四)人才建设类子项目库建设管理归口人事处,主要包含高层次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等。

(五)大学创新创业项目库建设管理归口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其他相关学院协助,主要包含创新创业教育平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实践项目、创业孵化项目等。

(六)传承创新优秀文化、校园文化等项目归口宣传部,主要包含思想政治教育专项中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立德树人品牌工程项目。

(七)设备家具类子项目库,智慧教室建设、教室设备、学生家具购置等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行政办公家具设备、车辆购置等归口党政办。

(八)校园信息化建设类子项目建设管理归口网络信息中心,主要包含网络安全建设、校园信息化平台建设等。

(九)基建后勤保障类子项目建设管理归口后勤基建处,主要包含校园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等。

(十)图书馆文献资源等项目归口图书馆。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在每年 5 月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在 9 月末以前完成项目的入库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建单位(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及绩效目标表,并附相关论证材料(见附件)。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二)申报的项目是否与学校整体事业发展规划相符。

(三)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归口管理部门要制定专人负责项目库管理,及时更新项目库信息,确保项目库基础信息真实、有效,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监督并及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

(一)重复建设的项目。

(二)已安排资金但未及时按期完成资金支付的项目。

(三)近三年内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绩效考评较差、违规违纪使用项目经费等不良记录的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不实的项目。

(五)论证不充分、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

第五章项目的批复与实施

第十四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组织财务处、审计处及各子项目库归口管理部门,对汇总的项目进行筛选和排序,编制学校总项目库,经学校财经工作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将审定后的项目库批复 到子项目库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建单位(部门),同时将审定的结果通知财务处作为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预算经审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如出现项目终止、撤销、建设内容变更等情况,确需要调整预算的,承建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按学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自项目入库下一年度起,连续三个自然年度未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实施的,将从项目库中清理,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纳入政府采购或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的申报、论证、审批、实施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对已纳入预算的项目要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及时调整清理出项目库:

(一)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项目。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实施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学校整体发展目标不符的项目。

(三)连续两次申报均未通过评审的项目。

(四)验收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

(五)入库三年仍未安排资金实施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条财务处负责对已实施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要设定绩效目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绩效目标,按要求抽取部分项目,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审计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经费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质量低下、进度滞缓、资金浪费或出现重要责任事故,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与上级

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学校其他相关财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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