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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1-12-16 打印本页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管理,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兼顾教学与科研,确保“双一流”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2号)及国家有关法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用于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的资金。按上级文件要求教学型高校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学实验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三类项目,适当兼顾人才队伍类项目

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权责清晰、流程规范、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属学校重大项目,学校成立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为分管财务、教学、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科技、国有资产管理、后勤基建等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由财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协调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团队精神,引入激励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

(二)区分轻重缓急,负责统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规模比例和建设进度,组织项目申报、编制建设和滚动计,结合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预算拟订预算方案,负责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三)加强对规划编制、年度项目确定和资金申报额度分配等的管理。

(四)负责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和评估

(五)统筹教学实验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类项目建设,适当兼顾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对接协调计划申报、年度资金额度分配编制资金计划以及督促资金的落实和到位

(二)教务处、科技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等部门负责项目的遴选,出具建设项目的论证报告,组织拟立项项目的论证与答辩、专家评审,形成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规划文本受理实施年度建设项目的调整和变更事项,负责项目实施跟踪、监管,协助项目的验收。

(三)招投标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设备的招投标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验收工作,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四)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方案规划、设计,负责单个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立项,负责部门项目的年度计划,对项目及设备计划参数的有效性负责,实施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我绩效评估。

(五)纪委办、监察专员办负责监督、审查支持项目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和使用

(六)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职责。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所属部门主要领导负有规划、建设、督促、监管等职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方案规划、设计,单个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立项,部门项目的年度计划,对项目及设备计划参数的有效性负责,负责项目预验收、资产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实现预定目标

(三)负责主要设备的参数设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严格按照项目设备的参数设计、技术要求等,协同供应商做好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工作。组织包括技术专家在内的人员做好项目内容验收工作,形成部门验收评估报告,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确保报账原始凭证真实、完整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资产入库、验收、台账登记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并安排专人管理,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率。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管、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每年年初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编报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支出规划的通知》和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统筹考虑学校教学实验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等项目建设的工作需要,按资金类型编制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再下发到各项目单位的归口职能部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各项目单位根据学校建设规划确定年度申报项目,填写“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和论证报告,经项目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汇总。

第九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于各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和答辩,将遴选的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和时间进度上报给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并同时提交预算项目申请汇总表和项目规划文本。

第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及预算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于各职能部门上报的预算项目需经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讨论、审核后,按轻重缓急做好项目的分类筛选、择优排序,添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三年支出规划,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预算项目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额度进行实施,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每年 3月初进行项目准备工作;4月底资金使用部门完成项目方案及论证程序;5月进行项目送审,完成校内审核程序,并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采购意向;6月进行招投标;10月前完成供货;11月前完成验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滞后的,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提出解决方案,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当年建设任务和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执行序时进度要求,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执行进度应达到项目资金的90%,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项目,领导小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统筹安排建议,强化预算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中央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开支范围严格依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际拨款额度小于规划额度而未实施的项目可顺延编入下年规划项目,实际拨款额度多于规划额度的的可将下一年度的规划项目提前使用,资金实施专户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同项目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其他项目使用,第二年仍未使用完项目资金将予以收回。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由学校按项目预算的5%统筹安排条件建设费。

第十四条  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财经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期执行项目预算,不得随意改变项目支出,确保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按照学校财务预算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经省财政厅批准。对于项目中主要设备的参数设计的变更需经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才能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申请按照学校采购招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项目申购审批流程如下:项目负责人进行申报,经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教学、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科技等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经办人复核,经教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人签批后,再经项目经费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申购审批单见附件2)。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绩效目标开展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对中央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及总体绩效评价;审计处根据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绩效考核结论与审计结果应作为学校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审计、纪委办、监察专员办等部门,加强对中央专项资金的申请、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快项目执行进度,提升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实施单位,学校将不再给予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中央专项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及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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