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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1-12-16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收费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6〕794号)《关于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55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收费主要是指学生的学费、住宿费、重修费、辅修费、补考费、代收费和其他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的收缴。学费包括学年制收费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个部分组成,收费标准按《湖南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湖南科技大学等九所高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湘发改价费〔2019〕548号)执行。

第三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收取学生学杂费,学生应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全日制(二年制)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辅修二学位在校学生。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费按不超过两年现行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生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执行。未经批准,校属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六条 学生学杂费等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学校对各类办学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七条 各项收费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无故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财务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于新生报到注册之前将收费标准和缴费期限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

第十条 学杂费按学年收取,不跨学年预收。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由学生通过湖南非税微信缴费平台自主缴费。学生缴费完成后,财务处提供电子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应征入伍、转学、转专业、休学、留级、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以及学生宿舍调整时,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以便学生及时补缴或清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及时清理学杂费收缴情况,定期将欠费名单发放给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就学生欠费情况通知学生家长予以催缴。

第三章 收费公示

第十三条 收费公示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 收费公示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投诉电话等。

第四章 学费缓、减、免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专项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七条 已办理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开学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出具相关贷款证明可直接报到注册。学生工作部(处)和各二级学院应配合财务处及时清理到账的助学贷款,抵减所欠学费住宿费后的余额将全部退还学生。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学生,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学费减免,以免影响学籍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的申请,缓缴期限,经该生所在学院统一审核后出具意见,于10月1日前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查,由学生工作部(处)汇总,统一签署缓交手续,缓缴期限半年,缓缴项目只限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条 学生住宿费核定。每学期统一按1200元(4人间标准)预收住宿费,待宿舍调整完毕,由学生工作部(处)宿管中心将宿舍安排表送达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名单办理退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 教材费管理。学生教材费按教务处报送的当年教学计划预收,按学期汇总,按学年结算。每年5月1日前,教务处应将学生学年实领教材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生实领教材款导入收费系统实行结算,多退少补。学籍异动(含休学、退学、转学和开除学籍)学生预缴的教材费,应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时据实结清,财务处将结清情况反馈给教务处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 未到校新生(含专升本学生)清理。每年10月1日前,招生就业处应将已录取但未到校报到新生名册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名册将此类学生在收费系统中转为异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人数核查。为保证财务处收费系统与教务处学籍系统学生的班级、专业、人数相符,每年5月1日前,教务处应将在校学生名册送达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生名册调整收费系统中学生各项收费标准。

第五章 退费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费实行按月退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退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未报到已缴费新生(含专升本学生)退费。未报到但已缴纳学费、住宿费,因故不能到校就读的新生,由该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各二级学院、招生就业处、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签批之后,退还其全部费用。

第二十六条 已报到注册学生退费。学生报到注册后退学,需提交书面申请,在相关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签批之后,凭离校程序单到财务处退费。

第二十七条 代收费退付项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多退少补。

第六章 复学、留级缴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应征入伍保留学籍、休学后复学以及留级的学生,其缴费按照复学或留级后就读班级的学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休学、留级保留学籍的时间确定按照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下学期开始施行。2013年7 月 4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学生缴费、退费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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