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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0-12-30 打印本页

湖南工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强化预算分配和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学院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保证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学院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学院财务能力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保障,也是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与控制的重要依据。学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上报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预算的编制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责权统一的要求,所有预算经费下达到预算执行部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 年度预、决算草案,重大预算安排和调整等事项须提交学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查批准,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预算议事机构为财经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 审议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二) 审议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三) 审议学校重大及特殊性质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四) 审议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以及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 其他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预算日常管理机构为学校财务处,是预算业务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预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 根据实际预算管理情况制订和修改学校的预算政策及预算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 指导各部门的预算编制,平衡各部门的财务预算,编制学校的预算草案;

(三) 负责预算追加、调整工作;

(四) 负责业务部门预算的批复与资金的下达;

(五) 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完成项目预算的评审;

(六) 负责年度预算及重大项目的信息公开;

(七)做好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经费的保密工作;

(八)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预算实施机构为学校各党政管理机构、党群组织和直属单位、教学院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预算编报和执行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 按要求提供预算编制的各项基础资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提出预算建议数;

(二) 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

(三) 全面完整编制预算,预算项目经批复后不得随意调整,对影响到学校安全稳定、正常运转的项目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执行预算追加或调整;

(四) 配合财务处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和执行监控,及时按要求解决本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 负责争取、落实与本部门相关的专项经费收入;

(六) 不得泄露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的经费;

(七)其他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九条 预算管理程序。学校预算编制严格执行“两上两下”的规定。

(一) 预算准备。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提出的下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提交预算编制的编制思路、编制原则和重点资金投入意向,启动下年度的预算申报工作。院属各部门按要求根据预算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上报部门预算,做到预算上报及时、项目内涵清楚,数据准确,重点突出,说明详尽,并同时提供测算详单与立项依据,不得虚列项目,不得提高支出标准。预算申报材料需科学、合理,对专项项目申报的绩效目标做出详细说明。

(二) 编制“一上”预算并上报。财务处审核汇总预算资料,然后根据院属各部门预算申报情况,结合以前年度的收支执行情况,分析测算预算年度收支,运用上年度预算考核评价结果,根据学校预算项目库管理,提出预算草案。经院领导审议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 编制“二上”预算并上报。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一上”预算予以审核、汇总后,下达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及编制任务,财务处根据预算控制数进一步分解审核和完善预算,院属各部门配合财务处进行预算细化调整,编制“二上”预算草案,经院领导审议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二下”(省人代会审议通过预算后)。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批复文件(“二下”预算),财务处根据学院工作特性再进行细化,经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教代会通过后,学院下发各部门预算执行通知。

第四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编制的年度预算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核算学院从各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二) 上级补助收入:核算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 专户返还收入:核算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按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四) 科研事业收入: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科学文献资料翻译收入,以及其他科研事业收入等。

(五) 经营收入:核算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

(六) 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核算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交的收入。

(七) 其他收入:核算学院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

第十一条 编制的年度预算支出包括:

与预算收入相对应。部门预算和学院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大类。

基本支出,是指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预算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三部分。

项目支出,是指开展促进学院发展除基本支出以外的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预算支出,包括对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债务利息、其他资本性支出、“双一流”专项经费等专项支出。

(一) 工资福利支出:学院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 商品服务支出:为保障学院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日常公用支出。分为基本运行费、一般业务费和专项业务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冷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租赁费、招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培训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及其他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 对个人与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以及其他对个人与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 资本性支出:学院各单位在特定时间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经常性支出之外需要另行安排的一次性费用。包括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基本建设、维修改造、本科教学建设、学科建设、科研建设、人才培养建设、创新创业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图书资料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追加与调整

第十二条 为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预算经批准后,院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除非影响到学院安全稳定、正常运转的特办、急办事项,否则,在第四季度以前原则上不受理追加或调整预算的申请报告。预算调整实行部门申报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一) 学院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二) 除项目支出外,经常性业务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原则上必须当年支出,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 预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必须由预算执行单位对新增项目或调整项目开支数额的原因、所需资金总额及其构成和测算依据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报财务处汇总。涉及项目变更的由申请部门按照学校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审核、论证、签批等程序后报送预算调整,财务处在每年度11月份前集中受理并按程序办理预算调整工作。

(四) 预算的调整额度一般不超过年度预算公用经费5%(不含中央和省财政教育拨款等政策变化增加的款项),若因特殊原因导致预算调整额度超过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的5 %,视同为编制预算,须按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办理。

调整预算办理程序及审批权限:单项预算调整,额度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由财务处签注意见,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定;1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财务处签注意见,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由院长审定;2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预算调整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财务处应定期向院领导提供学院财务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按确定的项目进行年度预算项目绩效分析,并向学院报告。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预算管理,对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结转一年以上专项资金予以收回。财务处在账务系统中同时进行相应设置,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的监督。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实行财务检查监督,要求各预算单位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各部门申报的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或调整项目开支细目在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需做好事前分析,事后的预算执行绩效分析报告,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验收。

第十六条 财务决算是学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各部门、各单位及教职工应在当年12月20日以前结清当年财务往来款,对逾期未结清者,财务处将扣抵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补助、工资等款项。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决算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编报与公开程序

财务处形成财务决算草案,经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并上报。收到上级决算批复后,按学校信息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决算公开。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由绩效目标制定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共同组成的管理活动。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学校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

第二十条 学校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负责。

第二十一条 预算绩效目标制定和审核

(一) 绩效目标编制按“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进行;

(二) 学校所有项目支出和各部门整体支出按规定均应申报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时效、效益、影响等多维度细化反映预期结果,提高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做到绩效目标内容细化、指标完善;

(三) 财务处及经济业务管理部门应对各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为:

1.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

2.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3.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

4.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

第二十二条 预算绩效目标跟踪。年度预算执行中,财务处与经济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绩效目标,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程序

(一) 院属各部门根据财政性资金管理部门和学院总体要求下发的预算绩效管理通知开展自评,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送财务处汇总后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二) 各部门在自评的基础上,财务处汇总各部门绩效资料向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三)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将预算实际执行情况与预算目标相对照,对各部门进行综合评分,下发绩效管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加强财审联动,强化考核机制。根据评价结果综合运用绩效问责和奖惩机制,对绩效差劣的部门予以警示并在下一年度经费分配时予以核减,其中为保证部门预算的执行进度,预算执行与学校目标考核机制挂钩,第二、三季度各单位专项经费的支出进度,原则上不得分别低于 40%和 70%(有特定时间的除外),一般性业务支出预算均衡发展原则,最后一个月不能超过预算的30%,全年执行进度低于90%且无正当理由的单位,按5%的比例扣减下年度该单位日常经费预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年度内完成,按程序审批后,下年度重新申请预算。未按进度执行且无正当理由,同时扣减经费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分数。

因财政绩效评价表现不佳的部门或项目资金,由审计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专项检查,防范学校内部运行风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预算绩效评价项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接受监察监督。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学院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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