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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1-02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3〕45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已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湖南工学院

2013年12月20日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印发

附件:

湖南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管理,规范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减少经济纠纷,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合同,是指以湖南工学院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凡代表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校财务处是学校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核、签订以及履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依据本部门(单位)的职责,协助对经济合同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合同起草和送审,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内容保障合同的履行,财务处综合计划科具体负责管理学校的经济合同。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均需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合同;

(二)维修、安装、装饰、绿化施工建设工程合同;

(三)各种实验室建设合同;

(四)各类物资(含材料、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等)采购合同;

(五)学校资产和门面出租、出售、资产转让及无形资产使用及转让合同;

(六)联合办学、科技咨询、服务合同;

(七)经营、服务承包合同;

(八)科研成果及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合同;

(九)银行贷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

(十)委托管理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

本条第(四项所列的物资采购项目,若单项价款低于1万元或批量价款低于3万元且价格稳定透明,交易内容单一的报学校合同监管小组组长同意,可以不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第五条   经济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址;

(二)标的;

(三)数量、质量要求;

(四)价款或报酬、计价方式、付款方式;

(五)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六条  经济合同采用邀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签订,学校其他制度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有特别规定的(如:招投标)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所涉的一切经济事项,均以湖南工学院为独立民事主体,其经济合同的主体是湖南工学院。学校各类经济合同应由学校法人代表—校长或校长授权委托的其他校领导或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本部门(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对外签署经济合同。

第八条   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项目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合同书的起草,合同正式文本需经法人代表—校长或校长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湖南工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应持有四份:项目承办单位持有一份,其余的由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分别送交财务处、审计处和党政办公室作为存档或工作执行的依据。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审核

第十条   学校成立经济合同监管小组对经济合同进行审核监督。经济合同监管小组组长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组成人员为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专业)人员。办公室设在财务处,秘书由财务处综合计划科科长担任。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双方主体的合法性;

(二)经济合同约定事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经济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学校制度的规定;

(四)经济合同是否损害学校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五)经济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约定的事项是否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   学校对经济合同实行审核会签制,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会签,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和人员包括:项目承办部门(单位)、招标办公室(按规定需要通过招标的合同)、合同监管小组成员、校长。

第十三条  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经济合同在签订之前,法律顾问应出具意见,并参与审核会签。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结果;

(三)中标单位(或经济合同另一方)的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反映经济合同洽谈过程、结论轨迹的书面文件,包括洽谈纪要、要约与承诺、领导批示等;

(五)经济合同的规范文本。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送审会签时,必须填写《湖南工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经济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对合同的送审会签工作,应由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对方当事人代办。

第四章  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责任

第十六条   对要求审核会签的经济合同,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送审,因报送不及时致使合同履行障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审核会签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要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合同质量,自收到送审合同文本与资料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会签工作,因审签拖延影响合同履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审核会签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其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私利。参与审核会签的部门(单位),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外,还应根据本部门(单位)的职责对合同的内容与条款进行严格审核。由于审核不严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会签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如发现经济合同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的有权拒签,但必须提出书面的拒签理由,经济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对拒签理由有异议的,可报请合同监管小组组长裁定,对组长裁定不服的可提请校长复议。

第二十条   凡不按规定办理合同审核会签手续,擅自以学校、各部门(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不予承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字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凡有意拆分经济项目,化整为零、降低合同金额,有意规避合同审核会签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将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文本经审核会签后,方可正式办理签字盖章手续,校党政办公室办理经济合同签章时,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查验《湖南工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成立以后,经济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该督促对方当事人切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以保障学校经济利益的实现,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违约。

第二十四条  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湖南工学院合同专用章后的经济合同,是财务处支付其相关款项的必要依据,未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湖南工学院合同专用章的经济合同,财务处不得支付相应款项。

履行经济合同时,涉及到收入的,其收入均全额交存财务处,涉及支出的,财务处对其资金的支付,应以银行转账或国库支付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经济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需对合同进行变更的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涉及合同重大内容的变更应该重新履行合同的审核会签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凡是涉及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计价方式、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变更均视为对合同的重大变更。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经济合同违约预警机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或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形,经济项目承办部门(单位)应该立即启动违约预警,通知财务处暂停付款或暂停履行我方义务以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合同项目,需要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协商议标时,其招标文件在发出前,应比照经济合同审核会签方式执行,学校非经济类合同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15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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