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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内)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3-05 打印本页




湖南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5号)、《湖南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衡阳城区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实行预算控制和事项审批制度。院内各部门、单位的差旅费支出总额在年度财务预算中明确,非特殊情况不予追加。单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衡阳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级领导、被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在不突破差旅费预算的前提下,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的,机关部门人员须事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二级学院(部)人员须事先报本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机票购买参照《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执行。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出差:院级领导、被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450元,其他人员330元;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院级领导、被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照 “厅局级”标准,其他人员参照 “其他人员”标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实行定点住宿,学院定期发布定点宾馆信息。出差地暂无定点宾馆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二条 院领导出差可选择单间住宿,其他人员选择标准间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1),省内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学院公务车辆驾驶员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节余不奖励。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出标准和范围的部分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衡阳城区以外地区出差参加会议、培训,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如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则相应费用不予报销及补助,只报销在途期间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衡阳城区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学院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学院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就高原则发放,不得重复领取。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学院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离开衡阳城区参加学习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与学习周数等同次数以内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湖南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职工探亲、人员调动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湖南省及学院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从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院领导差旅费归口党政办公室;各部门(单位)差旅费在部门(单位)基本运行费中列支;属于专项工作范畴的从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个人要严格控制差旅费开支,出差借款必须在出差完毕后及时到财务处报账冲抵,借款不及时归还者,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出差审批程序:各部门(单位)副职及以下人员出差由各部门(单位)正职审批;机关各部门正职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教学教辅单位行政正职出差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党总支正职出差由主管组织工作的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副职出差由院长或院党委书记审批。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在符合上级规定的情况下,出差相互审批。  

到港澳台出差由院长或院党委书记审批。  

出差人员返校后凭出差审批单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71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1、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2、湖南工学院出差审批单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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