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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0-12-30 打印本页

湖南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合理编制预算,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建立健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行为;真实、准确、及时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分析解决学院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学院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专用基金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财务报告、财务监督,财务公开、财务责任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对各项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归口管理、分级审批、集中核算。

第六条  学院按照管理层次,分别建立各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构建形成多层次的责任体系。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经济责任制,院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具有全面领导学院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承担财经工作经济责任。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经工作。学院各部门(单位)财经工作实行行政负责人责任制。

第七条 学院建立重大财经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先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讨论研究。必要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成熟建议方案后再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若未经集体决策导致学院利益损失等不良后果,按相关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

学院设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分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处的院领导,党政办、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院长担任组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财务处。

第八条 财务处是负责学院财务管理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财务管理职能。

财务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院内统一的财经法规,规范学院财务行为;

2.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为院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谋;

3.统一决策和管理学院重大对外投资、融资、筹资等活动;

4.根据《预算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编制和调整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并贯彻执行,力求综合平衡;

5.集中管理学院财务收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时,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并合理调度和科学运作学院资金,有效控制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果;

6.统一对外提供经济信息资料,包括决算数据、会计报表、经济统计资料;

7.统一协调处理各种对外财务关系,维护学院整体利益,为学院财务工作营造较好的外部环境。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一律不设二级财务机构,全部收支业务由财务处统一办理,财务处对各部门(单位)实行单独建账,分户核算。

第十条 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岗位合理设置,职责权限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责岗位相互分离,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学院安排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人是学院财经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和决策执行者,应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熟悉财经管理业务,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廉洁自律品质,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必须全职从事学院财经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是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体现事业发展计划对资金的需要。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零基预算与滚动预算相结合,即指对经常性项目预算收支,都从零开始,分析研究预算期内实际需要和效益来确定其发生额的一种预算。对专项项目建立项目库,编制滚动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具体工作根据《湖南工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学院正常运转和科学发展的保障。

第十六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 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年初经常性拨款,包括省财政生均拨款和中央生均奖补资金,按照经常性拨款公式进行分配。

2.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包括资源占用费、房屋租赁收入、非教育部门的行政事业收费等。

3.教育专项拨款,主要包括中央支持地方改革发展专项拨款、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学生资助等。

4.其他部门专项拨款,按照其他部门专项资金分配办法或项目申报程序进行分配。

(二) 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教学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三) 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学院应遵守国家会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学院的所有收入均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学年收取。

第十九条 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院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财务处负责申报及办理收费许可证。学院其他单位不得自定项目、随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或自行收费。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购买、监印、领用、收回和保管。部门(单位)领用票据,必须履行有关程序和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印制、领购、转借、转让、代开、销毁票据,更不得以“白条”代替。

学院开具的非税发票、税务发票由财务处指定票据专管员和税管员根据票据使用实际情况向主管机关申请购买。票据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财务处指定票据专管员,设立票据领用登记簿,记录购买时间、票据名称、起讫号码、购入数量等,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申领及使用情况。

票据管理人员不得管理现金。票据管理与收入核算为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票据管理程序:

申购。财务处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相关票据后,编号整理成册并登记在票据发放簿上。

发放。用票部门(单位)在票据领取发放簿上登记所需票据种类、数量等信息并签名,财务处票据管理员根据用票部门(单位)登记的信息发放票据。

缴回。严格按照相关票据使用规定使用票据,年末,将领用的所有票据上交财务处票据管理员作票据年检。

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财政非税电子票据按照电子化票据管理要求执行。

保存期满需要核销的,报财政票据领购部门查验后核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接受通过校友会、基金会等多种形式筹集的社会资金,在尊重捐赠者使用意向的基础上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鼓励各部门(单位)及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计划地积极从事科技以及其他有偿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依法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时,与该服务项目有关的工作方案及重要事项须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收费审批手续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有资产租赁、提供服务等收入,学院相关部门应当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处,财务处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并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提请相关部门查明情况、催收催缴,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各项资金耗费。  

第二十六条 学院支出按经济分类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学院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对个人家庭补助等。

工资福利支出是指支付给教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奖金及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

社会保障缴费是指学校为教职工缴纳各类社保、医保等支出,具体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以及其他对个人与家庭的补助支出

2)公用经费支出,即商品服务支出是指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求而形成的购买商品和服务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2.项目支出是学院各单位在特定时间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经常性支出之外需要另行安排的项目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债务利息、其他资本性支出、“双一流”专项经费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严格控制支出,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院内各部门(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进行列支;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本院具体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重大财务支出以及涉及大额财务支出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对外投资决策等事项的审批按“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所有费用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按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购置各种设备、低值易耗品、图书资料、办公用品等物资应按学院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否则,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与经费报销票据遗失处理

根据《湖南工学院经费开支与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各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

经费报销票据遗失的处理。套开的发票遗失后,必须取得原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并附遗失发票的情况说明,经财务处查实后方可作为报账依据;无存根联的发票丢失,由丢失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属部门主管领导和财务处领导签审后方可作为报账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支出管理实行“第一审批人”和“最终审批人”负责制。“第一审批人”是指对某项经费支出具有审批权限的第一位管理人员或部门(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批人”是指部门(单位)支出负最终审批责任的负责人。财务处不得报销只有最终审批人而无业务经办的相关人员签字的票据。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防范财务风险。学院原则上不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先由财务处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按相关政策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对外投资管理标准及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及教育部门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学院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债券投资业务,不得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学院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家具、用具、装具。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计入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支出计入有关支出。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学院资产的价值管理,资产处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院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

学校的银行账户严格执行《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湘财库〔2019〕19号)相关规定。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应及时入账。落实银行预留印鉴分离管理。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出纳名章须分别保管,禁止一人管理。

学院资产的日常使用、保管、维护工作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并对出租的国有资产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图书资料由图书馆归口管理,文物、陈列品由档案馆归口管理。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包括自筹资金购入及捐赠、赞助)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到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验收、登记、入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制订并遵循相应的管理细则,做好学院资产建账、建卡、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等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或盘亏的资产,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台账记录,同时财务处对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账务处理。

学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和损失。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和有价调拨按资产报废的相关制度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七章 债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所指债务,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以及利用学校资产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等活动取得的款项。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其他债务,以及学校财务账上未反映的、且在未来需支付的工程款项等,不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置债务申请、审批、经办、对账检查等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举债申请与审批、经办与会计核算、债务核算和债务清理为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条 在举借债务之前,根据国家规定、学校实际的支出需求,恰当选择举债方式,编制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并对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严格根据债务融资和偿还方案进行融资,与银行订立合同,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债务资金,完善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四十二条 强化对债务业务的记录控制,依据学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借款合同、收款凭证、还款凭证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章 往来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往来资金是指学校在开展经济业务的过程中,与本校的个人以及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临时性的需要结算的款项。学校往来资金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暂存款、暂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账款等。

第四十四条 规范往来资金核准程序。财务处对往来资金的事由、时间和金额等应该进行及时确认和核准,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入账必须做到业务事项明确、账务处理及时准确。

第四十五条 明确往来资金管理责任。经办人对往来资金付出或者收回负有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因工作需要,经办人需离职交接的,应由部门负责人监交并明确后续责任分工。

第四十六条 往来资金定期清理。经办部门经办人对应收款项应定期与对方单位核对,每年对学校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进行评估,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催缴和清算。

第九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专用基金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设置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其他专用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贷学金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四十九条 各项专用基金均集中由财务处进行管理。由财务处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资金进入财务处账户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十章 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政府会计准则》采用双基础进行会计核算,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权责发生制,是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

财务处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册,组织学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岗位设置上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窗口收费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真实、有效、合法的凭据按实际支出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支、虚列虚报或以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处拒绝办理。

第五十三条 会计核算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收支纳入学院财务收支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部门(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统一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或公款私存。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按项目、按计划支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五十四条 财务处设置基建财务岗位,依据学校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照《湖南工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资产的价值核算,设立一级会计科目;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资产实物总账(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建立资产明细账。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定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管理办法,并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同时财务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 根据《会计法》规定,学院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资产管理部门应单独建档,规范实物管理。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财务处设置会计档案管理岗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规定,会计年度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会同会计人员对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有关的表册进行整理、立卷归档。财务系统管理员按会计年度对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进行数据备份。

第五十九条 学校近三年的会计档案由财务处负责保管,超过三年的会计档案应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不得出借。查阅、复制会计档案须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档案管理员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员调换岗位应办理会计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交接人、监交人应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一)年终清理和结算工作

1.年度报账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20日。

2.年底前,完成财政拨款对账和各部门上缴任务清理。

3.核对收支账目、银行存款、往来款项。发生坏账时,应提出详细报告,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二)结账工作

在财产清查,账目核实,调整有关账目的基础上进行结账;编制总账科目余额平衡表后,进行全年的收入、支出的转账和结合分配的转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结清全年账目并结转次年。

(三)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1.按照财政部门当年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编制学院年度决算报表,并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2.根据年度财务报表,撰写财务报表说明书。

3.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说明书,组成完整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经财务处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核签章、并加盖学院公章后,装订成册,在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并上报。

第六十三条 财务分析报告是通过对单位财务活动和经济活动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所做的书面报告。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学院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四条 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资产管理、经济合同等的执行情况,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绩效性的监督;对各单位经济责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院成立经济合同监管小组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事项进行监督。经济合同监管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院领导担任,办公室设财务处。经济合同监管小组负责经济合同的审查、财务处对经济合同文本进行签名批、登记、备案、督查等管理工作,防范由合同引发的纠纷和财务风险;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的,可拒绝付款,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说明原因。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人员按《会计法》的规定对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包括: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不予受理或要求更正、补充;对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等。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审计处对学院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章 财务公开

第六十九条 财务公开是院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具体承担财务公开工作,以加强民主监督,促进学院民主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七十条 财务处应通过公告栏、网页、简报、通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做好财务公开,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财务管理民主化、财务报告制度化。

第七十一条 学院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规章制度,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收费及管理情况,基本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工程的经费支出情况,大宗物资采购情况,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章 财务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会人员不制止、纠正,不向上级负责人报告,或协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共同作弊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隐瞒、截留、私分、自收自支应交学院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由学院将其违规金额全部没收,并视情节按违规总金额的10%-50%予以处罚;对已私分或已发放实物的部分,责成个人退回,由学院予以没收,拒不退回的,从涉事人工资、津贴中扣回;对超范围、超标准的非正常业务开支,从该涉事单位有关工作酬金中扣回。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四条 部门(单位)或个人有虚报、冒领行为的,学院责令该部门(单位)或个人限期退还;拒不退还的,从该部门(单位)有关工作酬金或个人工资、津贴中扣回,并视情节按违规资金总额的10%-50%予以处罚。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财务人员如涂改、伪造、销毁会计档案,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章

第七十六条 学院工会财务、公积金、医保金管理,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3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湖工政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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