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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6-06-30 打印本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劳务费、科研劳务报酬、项目科研绩效发放及涉税财务管理,现就校外各类劳务报酬发票及报账要求明确如下:

自即日起,向校外人员支付各类劳务报酬,单人单次金额500元(含)以上,须由收款自然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凭合规发票提交财务办理报账;单次金额不足500元的,可免予提供发票。学校在实际支付款项时,按照税务相关规定计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指校外劳务费包含:专家讲座费、业务咨询费、项目评审费、项目聘用校外科研人员劳务报酬、外单位技术专家科研服务费、校外课题协作人员科研绩效、项目劳务补助。上述费用不属于校内工资薪金范畴,统一按校外劳务费执行上述发票管理规定。

本校在岗教职工:从科研经费列支的科研绩效无需开具税务发票,发放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税代扣代缴。

全日制在校在读学生:科研助研津贴、劳务补助不受500元开票门槛限制,无需代开发票,凭内部发放清单、用工说明即可报账。

代开发票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

一、线上办理

(一)电脑端办理

1、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

2、点击“登录”,选择“自然人业务”,以个人身份信息登录。

3、点击“代开增值税发票”,选择“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按要求填写发票信息并缴纳增值税后完成开票。

4、开具成功后,在“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查询”界面查询并下载发票。

(二)手机端办理

1、下载“电子税务局”app。



2、以个人身份信息登录后,点击“首页”,进入“代开增值税发票”,选择“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点击“新增代开申请”,按要求填写发票信息并缴纳增值税后完成开票。

3、开具成功后,在“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查询”界面查询并下载发票。

(三)代开发票信息填写内容

1、填写“购买方信息”,购买方名称:湖南工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4875182H

2、填写“应税发生地”,为实际业务发生地。

3、填写“项目信息”,根据实际业务进行填写,可输入需要代开的发票关键词(如:咨询、讲座等)查询后进行选择。(注:①讲课费开:*生产生活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②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开:*生产生活服务*其他咨询费)

4、填写“金额”,为含税总金额。

5、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进行下一步,提交并缴纳增值税即可。

二、线下办理

收款方个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三、温馨提醒

1、提交财务报账金额为发票中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如发票价税合计为3000元(包括不含税金额2970.3元、税额29.7元),那么报账金额需填写不含税金额2970.3元。

2、今后开具同购买方的发票可以在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查询模块里复制。

3、若专家开具的发票有重复、错误的,请自行作废(线上、线下均可)

4、若不作废,将影响来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劳务费发票开具了,而购买方未对此(重复、错误开具的)发票进行代扣代缴,专家在来年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个税APP会要求专家进行劳务费个税补缴。

5、请各部门在邀请校外人员开展讲座、评审、咨询、科研劳务等活动时,提前告知相关要求,以免影响报账和劳务费发放。联系人:周皓(61113)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6年6月5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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