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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2-03-18 打印本页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文件规定,为做好我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请各位教职工在规定期间,尽快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对照操作流程如实办理综合所得汇算申报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一)无需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情形: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二)需要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情形:

1、2021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2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2、202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三、申报方式

(一)简易申报

个人202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未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税款的教职工,可以选择通过简易申报方式申请退税,办理步骤如下: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点击【开始申报】,选择申报年度【2021年度】,填报方式选择【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进入申报界面,选择或确认【任职受雇单位】,可点击【查看收入纳税数据】查看收入纳税明细数据,确认个人基础信息、已缴税额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完成申报。

(二)标准申报

需办理年度汇算但不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可选择通过标准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办理步骤如下:

(1)登录个税APP后,点击进入【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2)选择填报方式:推荐【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

(3)阅读申报须知。

(4)确认基本信息。

(5)核对收入和专项附加扣除扣除,若存在奖金,请选择【全年一次性资金】计税方式。

(6)核对应退(补)税额,提交申报。

(7)办理“免申报”或“退税”或“缴税”。

四、注意事项

(一)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是教职工本人以纳税人身份与国家税务总局办理的清算业务,涉及的补税或退税也是教职工与国家税务总局之间直接结算。请您务必按要求完成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以免给您本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带来纳税风险。

(二)对于2021年1月份发放的2020年年终津贴结算收入(以下简称“2020年结算”),财务处根据个人选择方案,一部分作为年终奖一次性计税,一部分合并到2021年2月份工资薪金中计税。2021年1月选择将2020年结算作为年终奖一次性计税的教职工,在此次汇算申报中,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重新将2020年结算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请各位老师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合并至2021年2月份工资薪金的计税方式,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申报退税完成后如发现有误,可自行进行“更正”或者“作废”处理。具体操作:通过【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申报详情】查看已申报情况。

(四)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负有自行申报义务,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联系人:周皓联系  电话13974749456(校内短码61113)


                                                    财务处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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