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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湖南省出国(境)培训暂行管理办法》通知

时间:2014年12月23日 00:00  浏览:

湖工政发〔201411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湖南省出国(境)培训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学院教职工年度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计划,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商有关部门拟订,报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规定向上级报批。

二、学院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成员,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培训目的和任务提出建议,报院党委审批。

三、学院教职工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不需学院提供经费资助。院领导报院党委审批;中层干部报分管领导、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批;其他人员报所在部门(单位)、国际合作交流处、学院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

需要学院提供经费资助。院领导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分管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党委审批;中层干部报分管院领导、分管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院领导、院党委审批;其他人员报所在部门(单位)、国际合作交流处、分管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院领导、院党委审批。

  

                                            湖南工学院

20141210

 

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4]4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国专家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4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4225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组团单位应当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定期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对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及社会工作人才类培训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二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机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41日起施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同时废止。

 

1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团长(级别)

 

团员人数

 

培训国别

(含经停)

 

培训时间(天数)

 

出国培训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培训目标或必要性:

培训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培训日程是否符合规定:

培训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审核意见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依据

 

审核内容

资金

来源

及金额

1.列入年度预算(人民币):            

合计

培训费

国际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其他费用

 

 

 

 

 

 

 

 

2.外方资助(折合人民币):         元;外方名称:

合计

培训费

国际旅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其他费用

 

 

 

 

 

 

 

 

需说明事项

 

审核意见

 

 

 

 

2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参考表样)

报销单位:                               报销日期:

项目名称

 

团长姓名

 

培训国别(含经停)

 

应派出人数

 

实际成行人数

 

出国日期

      日至          日共    

序 号

开支内容

币别

 

      

 

单据张数

    

1

    

 

 

 

附原始单据

2

  宿  

 

 

 

附原始单据

3

    

 

 

 

 

4

    

 

 

 

 

5

城市间交通费

 

 

 

附原始单据

6

国 际 旅 费

 

 

 

附原始单据

7

其 他 费 用

 

 

 

附原始单据

 

     

大写

 

小写

 

 

团长:                           经手人:

 

 

 

湖南省出国(境)培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出国(境)培训,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采取授课、研修或实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以及其他国内难以学习到的业务适应(不包括:执行引进技术设备合同及政府间签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规定的出国培训项目;由教育部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和进修人员的工作)。

第二条    为了加强我省出国(境)培训管理,保证出国(境)培训质量,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我省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和由我省各部门、各市州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为湖南省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审批、审核类出国(境)培训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具体负责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不属于湖南省授权的委、办、厅、局代表湖南省签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规定以外的出国(境)培训项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自筹经费的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以备案方式管理出国(境)执行合同培训项目。除省政府授权的以外,任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经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一律不得组织出国(境)培训。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紧密围绕我省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一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计划。

第六条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于每年9月份,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制定印发关于申报下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的通知。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对各市州、各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组织论证,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全省出国(境)培训计划。对未纳入计划的出国(境)培训项目,一律不予办理。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七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必须在批准年度内执行。各市州、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应均衡安排项目计划执行时间。

第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在收到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审批、审核手续。

第九条      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应先经本市州、本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和外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盖章后,报送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办理审核手续。

 

第四章 人选条件

 

第十条               严格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选派方针,选拔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专业对口、求知欲强、爱岗敬业、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身体健康和外语合格的技术业务骨干出国(境)培训。

第十一条             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年龄在50岁以下,并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如系顶岗实习培训,则须具备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有特殊需要的出国(境)培训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并由派出单位出具担保证明,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55岁。

第十二条                出国培训人员必须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或其他经国家承认且层次相同的统一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相应成绩证明。

第十三条             五人以上(含五人)短期出国培训团组可配备专业翻译。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可免于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

一、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并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者;

二、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出具本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或留学进修证明,并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者。

第十五条            中长期出国培训人员一律不得攻读学位,不得延长培训期限。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用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等文件规定,申报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不得超标准收费及挪用、克扣、私分或变相私分出国(境)培训费用。对违规者,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组团资格并追究主管人员责任。

 

第六章  培训协议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根据培训项目的要求,选择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国(境)外培训渠道。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要选择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大企业和专业培训机构及政府部门承办。培训渠道应具备以下几点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专业特长;

三、具有承办组织培训的条件和经验,能安排高水平的授课和对口的业务考察;

四、收费合理,能按照培训合同安排食宿交通。

第十八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执行前,应与国(境)外培训渠道签订出国(境)培训协议(或合同)。培训协议(或合同)包括下述内容:

一、培训题目、目的;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参训人员条件;
四、讲课大纲(含课程名称、任课老师、教材及参考资料等);

五、实习要求;

六、培训费用(含伙食、住宿、交通安排及费用支付方式等);

七、保险方式及费用分担;

八、违约处理方式。

 

第七章  培训日程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导项目执行单位与国(境)外培训渠道共同设计培训课程,编制培训日程。为保证培训质量,出国(境)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周。赴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周。

第二十条            在国(境)外培训期间,授课时间和技术业务实习时间分别不得少于全部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工作日不得安排游览活动。培训地点要相对固定,一般限于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已经审批审核的培训日程,不得编报虚假培训日程和随意更改培训日程。对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的,将追究培训团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必须参加出国前预培训。各市州、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天。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一、学习《涉外人员守则》(国发[19925号),进行外事纪律教育;

二、明确培训任务、组织分工、日程安排和经费预算;

三、了解所去国家(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概况;

四、熟悉与培训专题有关的业务知识,使国内外培训内容紧密衔接。

 

第九章  国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带领培训学员圆满完成培训任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重点出国(境)培训培训团组应由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团长。对于管理类重点出国(境)培训团组或享有国家经费资助的技术类培训团,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可派人随团,协助团长工作,监督培训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调查了解情况,评估培训渠道。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前,将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日程和国(境)外接收渠道等情况通报所去国家或地区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

 

第十章  培训成果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回国后15天内要向本地区或本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培训总结报告,报告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学习收获和工作建议,并对国(境)外培训渠道予以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每年年底汇编培训总结报告,在申报下年度项目计划时集中报送湖南省外国专家局。有推广价值的成果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         对国家资助的重点项目,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在项目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将选择重点项目进行成果跟踪。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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