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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2日 编辑: 浏览次数:[]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困难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9日 

湖南省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

运营困难工作方案

为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困难,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兼顾市场性与公益性,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从根本上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风险,构建学生公寓和食堂长效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校企主体。发挥政府统筹主导作用,协调好高校、企业、银行等多方利益关系,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工作有序推进。校企双方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密切配合,互谅互信,共同促进问题解决。

(二)分类指导,因校制宜。充分考虑各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项目开发模式、校企合作基础与条件、学校财力与企业预期,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因校因项目制宜,创新思路,科学合理确定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问题解决方案。

(三)公开公平,平等协商。坚持民主决策,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平等协商,兼顾校企双方合理利益。

(四)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国有资产评估交易程序,建立公开合理的工作机制,依法有序解决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问题。坚持试点先行,处置条件成熟的可先行一步,条件不具备的,可采取过渡性措施,逐步创造条件解决问题。

三、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处置范围与分类。

(一)处置范围。本方案所指社会化学生公寓包 括由社会企业投资建设,学校统一租赁一定年限,分年度将代收的学生住宿费作为支付给投资企业回报的高校学生公寓及相关配套设施;本方案所指社会化学生食堂 包括由社会企业投资建设并通过食堂经营服务获取回报的高校学生食堂。由企业一次性投资,学校在合同约定年限内分年支付本金和年固定回报,项目回报与学生住 宿费用或食堂经营服务收益不直接挂钩的学生公寓和食堂以及学校提供土地、由规范分离后组建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开发建设并管理的学生公寓和食堂,不在本方案 处置范围之内。

(二)分类。

1、第一类。由投资企业全额出资,负责征地、建设并经营管理。该类公寓和食堂的用地性质有行政划拨用地,也有完全出让用地,学校与投资企业的关系是纯租赁关系,合同到期后,学校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2、第二类。学校提供土地并拥有房屋所有权,采用BOT的投资方式进行招标建设,由企业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的年限后,将经营管理权交还给学校。

3、第三类。学校提供土地,由企业投资建设,建成后交由学校管理。投资企业不参与公寓和食堂的运营管理,学校将公寓租金支付给投资企业作为其投资的回报。学校与投资企业的关系是合作期限内的租赁关系,合作期满后,学校拥有完整的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分类处置办法。

校企双方依法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可选择整体回购、提前收回经营(管理)权、实行经营(管理)权托管、协商解除合作合同等方式,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困难。

(一)整体回购方式。整体回购方式是学校向社 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投资企业购买已承租的学生公寓和食堂,取得学生公寓和食堂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终止原合作合同的方式。该方式适用于上述第一类社会化 学生公寓和食堂。整体回购可通过购买资产或购买股权进行。整体回购实施步骤:第一步,校企协商达成回购意向,确定回购原则,先行移交管理权;第二步,由校 企双方共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投资成本,中介机构审计时,土地的性质保持不变;第三步,以审计结果为参考依据,协商确定回购金额;第四步,签订回购协 议,终止原合作合同,明确校企双方的权利义务,落实具体的回购工作;第五步,将回购协议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提前收回经营(管理)权方式。提前收回经 营(管理)权是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投资企业将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的经营(管理)权交还学校,由学校给予相应补偿的处置方式。该方式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 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的处置工作。具体实施步骤:第一步,校企协商,达成提前收回经营(管理)权的意向,先行移交管理权;第二步,由校企双方共同委托社会 中介机构审计所有投资成本;第三步,以审计结果为参考依据,协商确定学校提前收回经营(管理)权的补偿金额;第四步,签订提前收回经营(管理)权协议,终 止原合同,明确校企双方的权利义务,落实提前收回经营(管理)权具体工作;第五步,将提前收回经营(管理)权的协议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经营(管理)权托管方式。经营(管理) 权托管是指校企双方无法达成回购协议,投资企业通过协议将经营(管理)权托管给承租学校,由学校支付固定回报的处置方式。具体实施步骤:第一步,校企协商 达成托管意向,投资企业同意将经营(管理)权移交给学校,学校支付固定回报给投资企业;第二步,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事项和相应的托管费用,并予以实 施;第三步,将经营(管理)权托管协议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协商解除合同方式。协商解除合同方式是 指由投资企业与学校协商解除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租赁(合作)合同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仅适用于由投资企业全额投资建设、拥有完全处置权的学生公寓和食 堂的处置。该方案的实施,必须安排好学生的住宿、饮食,协商做好过渡期的各项工作,保证平稳过渡。

实施前三种处置方式时,投资企业和学校应切实做好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原经营管理人员的遣散安置工作,学校可据需要优先聘用原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处置后的学生公寓和食堂管理服务工作。

五、方案实施步骤。

(一)2013年6月,根据省政府关于社会化学生公寓、食堂处置工作的总体要求,各高校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处置实施方案。

(二)2013年8月底前,完成先行移交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管理权工作。

(三)2013年9月,全面启动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处置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建立湖南省化解高校社会化学 生公寓和食堂运营困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李友志副省长为召集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卫东、省教育厅厅长王柯敏、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刘克邦、省公安厅副厅长 蒋和平、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尹学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高东山、省审计厅副厅长张正、省国税局副局长钟油子、省地税局副局长杨德光、省物价局纪检组长 金安荣、湖南银监局纪委书记田本全为成员,上述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困难工作 的统筹、指导、督办工作。

(二)财政政策。

1、高校是妥善解决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问题的责任主体。为充分调动高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省级财政在2013—2015年设立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专项奖补资金,对工作开展得力、成效显著的高校给予奖补。

2、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2013— 2015年允许高校在整合自有资金的前提下,适度申请银行贷款,筹集回购和维持公寓、食堂正常运转资金。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在审批高校贷款时,要计算学校 的贷款风险指数,原则上只允许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指数低的高校适度贷款,避免因为回购而导致学校高风险运行。

3、回购过渡期间,高校继续执行《关于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项目运营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9〕192号)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学生公寓稳定。

(三)金融政策。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实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特别是执行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政策规定的期限与利率,放宽贷款条件,延长贷款期限,在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上适当下浮。

(四)税费政策。高校采用收购企业股权的方式完成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处置工作后,其土地、房产权属变更,依照税收政策规定征免有关税费,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经营管理享受校内学生公寓和食堂同等税收政策。

(五)建设政策。

1、报建政策。本着遵重历史原则,继续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0〕1号)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对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项目从快审批,并在减少基建前期 规费方面实行相应优惠政策;需另征土地的,应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无偿划拨,比照经济适用房收取工程建设有关费用。在保证建筑物质量、安全的前提下, 承认现状,支持学校按程序完善项目报建手续,按经济适用房收费标准上缴各项报建费用,可依法减轻罚款。

2、国土政策。在社会化学生公寓、食堂回购过程中,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手续费。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变性的收益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由财政安排用于学校建设。

七、部门、高校和企业职责。

教育厅主要职责:负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 堂解困的组织实施工作;与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制订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解困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审核各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解困实施方案;配合省财政 厅制订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解困工作奖补方案;督促、指导高校实施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解困工作,制订过渡期学生公寓和食堂维持稳定和正常运行的应对措 施;协调税务部门争取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回购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督促高校在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回购过程中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手续。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筹措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专项奖补资金,研究明确奖补原则和资金分配因素。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办理土地变更过户登记手续,依法处置土地资产,协助相关部门征收土地价款和提出使用建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建设和规划部门按相关政策和程序,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支持高校解决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建设中有关报建、规划、验收、权证和土地变性等历史遗留问题,为学校回购创造条件。

省审计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招标,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进行资产评估。对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回购进行审计监督。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主要职责:负责督促各级税务机关落实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相关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做好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问题处置期间物价稳定监管工作。

湖南银监局主要职责:负责督促各商业银行继续 实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特别是执行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与利率,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延长贷款期限,执行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或适当降低贷款利 率;负责督促各商业银行支持高校通过直接银行贷款或承债式等融资方式回购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

省公安厅主要职责:指导高校制定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项目维稳工作预案,配合高校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协调政府各部门落实化解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困难的相关优惠政策。

高等学校主要职责:落实学校党政一把手负责 制,承担化解校企矛盾、保障学校稳定的主体责任,防止因学生公寓和食堂问题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积极主动与企业协商谈判,在政府主导下,分类分步收回社会化 公寓和食堂的管理权或所有权;负责制订学校化解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困难实施方案;负责筹集回购社会化学生公寓和食堂所需资金;采取有效措施,缓解校 企矛盾,保障学生的入住和正常的学习生活,落实管理责任。

投资企业主要职责:配合学校维护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正常运转和稳定;积极主动与高校协商沟通,确定学生公寓和食堂处置方案;友好协商,体谅学校困难,合理确定回购价格和补偿金额;积极配合学校,将管理权依法移交学校,不得激化矛盾,影响学校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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