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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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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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政发〔202014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

建设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0623

湖南工学院重点学科

建设与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院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全面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湖南工学院“双一流”建设实施方案》和《湖南工学院“十三五”学科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文化传承和创新的重要平台,是提高学院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我院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包括省级重点学科(含省级应用特色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两个层次。校级重点学科包括省级一流培育学科、校级优势学科和校级培育学科三个类别。

第四条 我院学科建设的目标是:进一步发展壮大学科队伍,强化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扩大学科影响,加强综合实力,加快发展速度,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建设,建成一批总体水平处于行业或省内同类学科前列、达到省部级重点学科水平,同时积极建设一批校级重点学科,提升我院高素质人才培养能力,实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较大突破,为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全面提升我院学科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

第五条 重点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一级学科设置。

第六条 重点学科的设置由学院统一规划,由各二级学院(部)组织、学科带头人主持申报,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鼓励和提倡跨学科整合组建队伍资源。

第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申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基本已形成2-3个稳定的、特色鲜明的科研方向,前期研究成果较好,在省内相关领域中有较强的优势和特色,经过建设有望使学科整体水平位居省内同等院校同类学科前列。

(二)学科队伍学风端正,团结协作,结构合理,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开拓进取精神且相对稳定。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有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教书育人好、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

(三)有能力申报、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科研经费较充足,或科技成果较为显著。

(四)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获得了省级以上教研教改课题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五)具有学科发展所需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条件。

(六)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有较强的跨学科合作研究的能力。

第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部)根据申报学科的基本条件和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学科成员填写《湖南工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学科建设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学科现状、学科方向凝练、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具体建设目标和建设举措等。经学院和学院进行充分论证后,由二级学院(部)和学科带头人签署推荐意见,报学科建设中心。

(二)学科建设中心对申报学科基本条件进行形式资格审查。

(三)学科建设中心将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科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学院学科建设中心将员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第九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学院每三年开展一批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各学科要制定学科建设计划,规范学科建设的任务、内容和目标,并在学科建设期内努力达到《学科建设计划》规定的建设目标。

省级重点学科(含省级应用特色学科)参考《湖南省高等学院“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1934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周期为五年,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终期考核”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条 学院对重点学科每年给予专项经费支持,并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支持重点学科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达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 学院与重点学科所在二级学院(部)学科建设负责人和重点学科带头人签订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作为学科建设指南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建设期间,各学科一般不对建设计划任务进行大的调整,如确需调整,须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学科建设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同意,报学科建设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平台,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学科建设体系。

(一)凝炼学科方向是重点学科建设的基础和首要任务。各学科要密切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研究动态,紧密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优势,科学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二)汇聚学科队伍是重点学科发展上水平的关键。学院将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建立灵活、高效、规范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形成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培养一批学术领军人才,培育一批中青年学术骨干,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创新团队。

(三)构筑学科平台是重点学科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学科平台主要指实验室、科研所和研究基地,是学科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学院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更是学院凝聚、吸引优秀人才最重要的根据地。各学科要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科学制定创新平台建设规划,积极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大力争取上级部门的资助,将学科平台建设成为专门的学术中心、专门人才汇集与培养中心、专门科研成果产出中心、专门资料信息中心。

(四)培养创新人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各学科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依托重点学科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材,鼓励学生参与学科建设和创新实践,充分发挥学科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培养一批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

(五)产学研结合是重点学科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各学科应坚持需求导向,增强服务意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四化两型”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的构建,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学科与产业、学科群与产业集群的密切对接,增强重点学科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同性。

(六)重点学科要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以促进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

(七)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要与硕士点建设工作同步进行。积极联系、参与兄弟院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围绕学科梯队建设,推荐学科带头人和梯队成员,积极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院、二级学院(部)和学科点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学院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学科建设工作。学科建设中心代表学院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的职责:

1.研究制订学院学科建设规划与管理办法,审议学科建设经费投入使用办法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及方案;

2.审查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审核重点学科经费的执行情况,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

3.督促、检查、协调重点学科的建设;

4.制订重点学科建设的评估方案,组织重点学科的验收工作。

(二)学科建设中心有关学科建设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2.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并论证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3.负责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开支的日常审批;

4.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

5.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6.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科所在二级学院(部)是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名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

(二)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三)抓好学科基础设施和团队建设,推进学科专业、教学科研的协调发展;

(四)督促、检查落实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

(五)建设学术梯队,优化师资结构;按学科发展方向要求,引进和培养高学历、高水平人才。

第十六条 各类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由学科带头人具体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学术带头人协助学科带头人履行岗位职责。

(一)学科带头人职责

1.根据学科建设的总目标,全面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学科建设中心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报告;

2.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整个学科学术梯队的建设与管理;

4.组织科研与教学活动,完成科研和教学任务,组织申报各类科研与教研项目和创新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5.具体负责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争取各种项目经费,以补充本学科建设经费;

6.负责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与任务,检查本学科承担的各类科研、教研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并及时报告学院学科建设进展情况;

7.及时合理添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学科建设条件,完善学科建设的档案,提供学科建设的各种资料、信息;

8.组织学术交流,扩大学科影响;

9.负责培养、推荐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10.配合学院做好学科建设的检查、考核和验收工作;

11.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学术带头人职责

1.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和具体实施本学科建设规划、年度科研计划和年度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2.掌握本研究方向发展动态和趋势,提出所在研究方向的研究内容、成果和发展目标,负责组织所在研究方向项目申报和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3.负责本学科方向学术团队的组建,拟定本学术团队人才培养规划;

4.完成本学科方向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积极组织本团队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

5.协助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重点学科的基地建设,科研设备、图书资料的采购计划落实,专业实验室建设;

6.协助学科带头人完成学科建设考核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对本学科方向建设情况进行自评,撰写学科方向建设自评报告,撰写学科方向建设工作总结。

(三)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以及学科成员发生异动需经二级学院(部)同意并报学科建设中心审核,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异动还需经院长办公会批准。调出人员在调出以后的科研工作不再作为原学科的成果,调入人员的科研成果自调入之日起纳入学科年度考核和验收考核范围。

(四)学科方向原则上在建设期内不予调整;若因建设需要调整,需学科提交论证报告,经学科建设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由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省级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和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其他经费;

(二)学院投入的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

(三)学科自筹经费。

学院积极鼓励各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院专项拨款,经费资助标准范围为4-30万元/年。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获得各级政府和社会资助,学院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中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校级重点学科如被评为了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则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从当年开始停止下拨。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学科发展条件,构建平台,增强科研实力,梯队建设、学术交流、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等各项开支。学科必须科学控制经费使用比例,提高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从湖南省“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中划拨的学科建设经费需符合《湖南省高校“双一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号)和学院有关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一)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比例为:

1.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其经费使用比例为:不得少于总经费的25%(其中电脑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条件建设经费的10%)。

2.梯队建设:主要用于本学科人才引进和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费,不包括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等相关费用和人才引进的工作经费。其经费使用比例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5%。鼓励立项学科调配部分资金用于本学科急需的优秀人才引进,根据人才优秀度和急需度,设置标准为5-50万元/人(税前),各学科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学科建设需要、人才学术水平及发展潜力等进行论证,确定具体数额,连同论证报告报学科建设中心和分管校领导审批。该项费用支出需在人事处进行备案,服务期内增加的教学、科研任务由学科建设中心与所在学科共同制定,并共同进行考核。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校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课题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重要专著或“十三五”规划教材,以及在学界公认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其经费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开放研究课题的申报、管理、结题等按照《湖南工学院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本学科人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包括场地费、差旅费、会务费、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等。其经费使用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5.其他经费:主要指学科建设过程中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支出比例不超过10%,包括学科调研、咨询评审、资料归档、成果推广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税费等。

(二)上述经费使用中涉及到的合同管理、票据管理、报销流程等参照《湖南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六章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级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比例和管理有文件规定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旅游;不得用于讲课酬金、稿酬、加班费和劳务费等个人酬金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以及其它与学科建设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院学科建设中心,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卡由学科建设中心发放。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学科带头人对经费的规划、筹措、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制度。各级重点学科应根据年度经费投入计划和本学科建设的需要,经过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集体会商并签字确认,确保科学合理分配之后,向学院提出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使用预算计划。经学科建设中心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送财务处。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经费原则上在本年度使用完毕,若有结余,须在建设期内使用完毕。建设期结束后,当年通过验收的学科,结余经费可结转1-2年使用;未通过验收的学科,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六条 学科的经费预算可在符合上级政策和建设需要的情况下进行调整。预算调整的程序与有关规定参照《湖南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科经费报账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和分级审批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一)单次报账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学科带头人审批;

(二)单次报账金额在3万(含)-5万元的,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建设中心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三)单次报账金额在5万元(含)-10万元的,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建设中心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四)单次报账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建设中心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院领导、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五)学科带头人本人作为经手人的业务,由一名学术带头人签字证明后,按以上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若学科带头人长期在外学习或出差等,应委托一名学术带头人把关签字,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中心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对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各学科统筹使用学科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管和服务职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经费使用效率进行评估。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学科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院可随时终止经费资助和使用。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与保护。使用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其标注内容应按主管部门颁布的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分类建设、以评促建、动态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统一组织领导学科的年度报告、中期检查、期满验收评估。省级重点学科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进行各个时期的考核评估与验收,校级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检查、建设期满验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学科要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由学科或学术带头人组织的学术研讨每个月不少于一次;《学科建设计划》中的建设举措要有实质性进展,并做好原始资料的保存与积累,以此作为考核依据,对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每年12月,各学科进行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并于次年1月将年度总结和自查报告报送学科建设中心。学科年度检查以各类学科的《学科建设计划》中分解的年度指标作为依据,年度任务指标需大体均衡且呈增长趋势,完成年度指标60%以上的学科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科将暂停拨付下一年度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十四条 验收考核。三年建设期满后,学院根据《学科建设计划》组织校级学科验收,主要内容是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各校级学科须填报《湖南工学院XXX学科验收表》《湖南工学院XXX学科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学科验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对完成《学科建设计划》所列任务90%以上的学科,验收为优秀,可优先申报下一轮资助学科,并可申报上一层次学科;对完成80%建设任务的学科,验收为良好,可优先申报下一轮资助学科;对完成60%建设任务的学科,验收为合格,可继续申报下一轮同层次学科;未完成60%建设任务的学科,验收为不合格,将取消建设资格及同一层次学科的申报资格,该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同层次的省级、校级学科或学术带头人。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硕士点的建设与管理。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相符的,以上级管理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8615日印发的《湖南工学院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修订)》(湖工政发〔20186号)即行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623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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