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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2020年06月25日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正确政治方向,加强我院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教育部、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主要包括:

(一)由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国际性、全国性或省级学术会议;

(二)我院教职工参加的在国内和国(境)外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会议;

(三)我院各单位(含挂靠在学校的各学会、研究院及校内学生组织)邀请国(境)内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论坛、报告会等;

(四)我院教职工在院内进行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类讲座、论坛、报告会等。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交流活动是学院宣传思想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举办或承办此类活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

第四条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要严格落实“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做到事前有审批、事中有监管、事后有备案。强化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增强阵地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在事关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定,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的传播,坚决抵制和防范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第五条  各单位举办或承办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交流活动,实行“一会一报”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申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

(一)学院教职工在校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单位应填写《湖南工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登记审批表》(附表1),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二)院内各单位邀请院外专家在院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邀请单位应填写《湖南工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登记审批表(邀请校外专家讲座)》(附表2),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若受邀及参与人员有国(境)外人士的,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挂靠在学院的各学会、研究院、学生组织等在院内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由所挂靠的单位办理审批并负责管理。

(四)学院教职工外出参加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应事前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参加外出交流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六条 举办或承办单位要事先对拟邀请报告人有关情况及报告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事前审核把关,提出明确政治要求,如发现报告人有错误思想倾向或报告内容有错误政治性观点的,应不予批准。对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擅自举办或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举办或承办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期间,举办、承办单位应安排专人全程跟会和协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党委宣传部及时报告情况。

第八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做好讲稿、照片和音像等资料收集,活动记录及新闻宣传等工作相关材料应存档

第九条 在院内举办或承办的其他学术活动以及我院教职工参加的在国内或国(境)外举办的其他学术活动,涉及意识形态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管理的办法》(湖工党字〔2010〕29号)同时废止。

 

 湖南工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登记审批表.doc

 湖南工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活动登记审批表(邀请校外专家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