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2019年02月27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院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主要指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建设及其运行维护等。

第三条  指导思想: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部门)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信息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信息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网络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分阶段实施方案,提出重大项目建设建议;

(二)授权网络信息中心建立信息化技术专家库,组成信息化建设技术专家组,在专家组的配合下,审定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审核经费预算和施工方案,参与施工过程监督、竣工验收;

(三)制订信息化工作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推广信息技术及应用标准;

(四)负责学院校园网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及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承担校园网络及信息系统安全的技术支持;

(五)开展网络及信息化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技术专家组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责:对信息化建设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和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负责编制相关应用系统项目业务需求建议书、系统试点推广、参与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根据学院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结合本单位(部门)业务需要,提出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申请,会同网络信息中心,编制项目建议方案。

第十条 业务需求单位(部门)负责审核应用系统项目建议方案的业务需求,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审核项目建议方案的技术内容和初步预算。

第十一条 业务需求单位(部门)、网络信息中心将项目建议方案报业务需求单位(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初审。重大项目技术方案,由网络信息中心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将经过业务需求单位(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初审和技术专家组论证的项目报分管网络信息工作的院领导复核后,按采购流程提交资产处。

第十三条  临时追加或调整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也执行上述审批程序。

第四章 基础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主干网由学院统一建设。配置的各类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设备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向全校开放。

第十五条  院属各单位(部门)在遵照校园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安排一名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无网络管理员的单位(部门)不得开办网络业务。

第十六条  鼓励有技术力量的单位(部门)发展自己的网络业务,但接入校园网需经网络信息中心审核,以便保证联网设备的兼容性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且符合校园网络发展规划。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在学校管理范围内设立经营性网吧、电子阅览室或网络教室;在学院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局域网络须经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入校园网,通过校园网接入互联网。

第五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归口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九条  学院主干网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维护,以保证网络正常运转及与cernetinternet的畅通。

第二十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的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主干网安装在各单位(部门)内的设备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其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其安全,同时提供所需要的电源和环境条件。

第六章  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以及文字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实行信息内容审核与发布责任制。在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必须按学院规定的信息发布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统一归口。党政办公室负责主页公开信息、文件、管理类方面的信息发布与审核;党委宣传部负责主页新闻类方面信息的发布与审核;各二级网站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学院数据的发布、更新由教评中心负责审核。

第二十五条  网站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建设与管理。学院主页版面内容的更改由党政办审核;二级网站各单位(部门)应提供详细资料。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实行信息内容审核与发布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主页信息的发布,经信息来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主管院领导审核,按归口由党政办或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发布;二级网站发布的信息,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发布重要信息时,如有必要,需经主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或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章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网络信息安全包括信息数据安全、系统运行安全和相关设备的物理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仅用于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非营利性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信息;严防病毒和黄色软件侵入网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主干的设备、设施和线路,不得非法盗用ip地址(账号)。安置在各单位(部门)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网络信息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三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实施、管理和维护,负责公共应用系统的数据备份、恢复,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备份、恢复,并对数据安全负责。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公开发布入网用户的注册信息和资源情况。用户利用校园网进行信息交流、传递和发布而可能发生泄密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之前的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