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基础数据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2019年02月27日 点击:



第一条 为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信息共享,建设管理好学校基础数据库,根据《湖南工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湖南工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数据库是基础数据的集合,通过统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一致性管理,是学校重要的信息化基础资源。

第三条 基础数据是指各单位在管理和服务信息化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确定的权威来源,且可被其他业务信息系统或公共信息系统使用的数据。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人事、学生、财务、资产、教学、科研、图书、网络等管理和服务数据,其范围根据基础数据库建设进度和信息化工作需要逐步扩展。

第四条 数据标准根据国家和教育行业信息化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对基础数据的名称、类型、长度等属性进行定义,基础数据库按学校数据标准建立、更新和维护。

第五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业务归属情况,负责确定基础数据的权威来源,明确其产生和维护部门。

第六条 基础数据的具体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与人事数据,由人事处负责产生和维护;学生基本数据,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等负责产生和维护;学生管理类数据,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产生和维护;教学管理类数据,由教务处负责产生和维护;财务类数据,由财务处负责产生和维护;资产类数据,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产生和维护;科研类数据,由科技产业处负责产生和维护;图书类数据,由图书馆负责产生和维护;用户网络数据,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产生和维护;其他数据,根据各部门业务分工,在信息化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由相应部门产生和维护。

第七条 数据共享。网络信息中心制定并实施基础数据同步方案,为各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基础数据的推送和同步服务,并为基础数据的产生和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基础数据的共享和及时更新。

第八条 数据产生。产生基础数据的信息系统在向基础数据库推送基础数据时,必须提供基础数据的相关信息和访问接口,并确保推送数据的标准性、权威以及更新的及时性。

第九条 数据使用。基础数据使用单位根据业务系统需求,不得私自扩大使用范围或作为他用,在严格遵循“最少够用”原则下,提出数据共享需求和接收数据的中间库,由网络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数据保护。基础数据的产生单位、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保障基础数据的使用安全,确保信息不滥用、不泄露。

第十一条 管理协调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学校基础数据库及相关信息标准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支撑部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防范信息破坏、泄露、窃取等事件的发生,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影响数据共享、私自扩大数据使用范围、信息泄露等安全与管理事件,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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