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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3-09-12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档案管理,及时、高效、科学、规范保管、利用、传递档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生档案的材料内容

(一)学生高考档案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三)湖南工学院毕业生学习成绩单

(四)湖南工学院学生体格检查表

(五)处分文件及评议材料

(六)党、团材料

(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八)湖南工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九)湖南省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十)授予学士学位通知书

(十一)档案转接单

(十二)其他

二、毕业生档案的保管与整理

(一)档案保管

学生档案平时由院学生工作部门专人保管。做到防水、防虫、防鼠、防尘、防盗、防遗失。

学生毕业时,其档案由院负责按学校有关要求,在毕业生离校后一周内整理封装完毕。

(二)档案整理要求

学院要经常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做到材料及时归档、更新。

1、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备,不得随意涂改、抽出或弄虚作假。

2、档案材料必须为原件,不得提供复印件。

3、书写内容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

三、档案材料的转递

(一)学生毕业,档案应转出学校,学校不保留毕业生档案。所有档案的转进、转出须履行登记手续。

(二)转出单位为县级以上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人事部门。没有上述的接管单位的,原则上都要交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不允许毕业生保留本人档案。

(三)考取研究生和专升本的毕业生,凭调档函,档案转寄所录取高校和保留在学校。

四、毕业生档案的查阅

(一)用人单位查阅毕业生档案,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查阅,同时做好查阅登记工作。

(二)毕业生本人及家长不得查阅毕业生本人的档案。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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