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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1-10-21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新闻宣传的保密管理,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新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通过网络、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网及其他传媒等形式进行的公开宣传报道,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军工涉密信息。

第三条  学校对公开宣传报道实行保密审查,具体要求为:对于新闻宣传内容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涉密人员作为通讯员的新闻稿件,由新闻报道的通讯员填写《宣传报道保密审查表》,经部门、单位负责人, 保密办主任、宣传部部长审查,在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情况下方可进行信息发布。对于其他非涉及国家秘密的宣传报道,按照学校新闻宣传管理制度进行“三审三校”后在学校主页或者部门、单位网页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其中最后环节的稿件审核人应负责进行保密审查,在稿件上签署“已经保密审查”的意见并由本人签名确认。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应加强对宣传舆论阵地的管理,经常性开展针对师生员工保守国家秘密教育,加强日常检查督查,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将涉密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信息在贴吧、论坛、微博、QQ、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

第五条  新闻媒体记者来学校采访的,要报告学校宣传部,填写《新闻媒体采访审批表》,经审批后,应确定采访人员、路线,向采访人员告知有关保密要求,由宣传部指派人员陪同进行采访。对于新闻采访的内容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以涉密人员为采访对象的,应同时经保密办主任审批,由宣传部和保密办共同派人陪同进行采访。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接收媒体采访,不得在保密管理场所接受采访,经批准接待媒体采访以及提供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涉密。

第六条  组织或参加展览活动时,如展品中的实物、模型、展板、宣传画册、音像等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产品事项的,承办人及承办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向提出书面申请,由保密办主任、宣传部负责人进行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批后,方可进行展览展示。

第七条  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应追究审批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宣传部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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