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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体育教学科研部体育耗材材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2-03-03 打印本页

为加强湖南工学院体育耗材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其使用效率,量入而出,更好地为教学、训练和师生员工教学、训练、健身活动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全民健身条例》和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学校体育美育教师配备和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一2023年)》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及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 体育耗材出入库规定

第一条 根据学校“文件、制度”要求,管理人员要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及使用年限、所在位置等信息)

  第二条 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各种体育耗材进库、领用、库结余账目(单价在100元及以上耗材)。

   第三条 各种耗材购置回校后,必须由库房或耗材管理员验收,登记入账、入库。

   第四条 各种耗材入库后,应分门别类放置,便于存取使用。

   第五条 耗材出库时,要经部综合办主任同意后,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记,并请出库人签字、做好库房结余登记。

   第六条 库房内各种耗材,管理员不能随意外借。

  第七条 库房内各种耗材,每学期末应全面盘点一次,由部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清查,并做好结余登记入册。

   第八条 对库内耗材应妥善保管,并注意防火、防盗及防潮湿等。

   第九条 凡是下雨天气或场地上有水时,球类耗材一律不能出库。

       第三 体育耗材借用和归还细则

第十条 教学、训练需要借用耗材时,应由教师组织学生到器材室登记后方可借用;返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课外组织活动及各单位需要借用体育耗材时,须经部领导批准,并要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第四 体育耗材损坏、丢失的赔偿细则

第十二条 在教学、训练中,将耗材丢失者,应主动赔偿。

第十三条 如属于故意损坏耗材者,除按照原价150%赔偿外,还要给予相关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管理员应及时将损坏、丢失耗材情况进行登记,并向部领导汇报。

            

                

                 湖南工学院体育教学科研部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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