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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工政发〔2019〕12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31日 点击:

湖南工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教发〔201810号)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审计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学校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等。

第二章 审计类型

第四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前须经审计处审签的项目,审计处在财务处审签的基础之上,根据国家与本校科研部门对项目经费的管理要求进行审签。审计处视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五条 学校自主开展的科研经费审计。审计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本校工作安排及科技产业处提出的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制订科研经费审计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审计处也可以联合科技产业处、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处等组织开展审计。

第六条 科研经费委托审计。此类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结题验收项目进行审计以及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进行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经费开支是否符合预算及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三)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套取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自主开展的科研经费审计与科研经费委托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检查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二)预算管理。检查被审计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项目经费分配是否及时。

(三)收支管理。具体包括:

1. 项目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2. 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3. 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超预算现象;

4. 大额资金支付是否经过授权审批,经费开支是否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定;

5. 外拨经费是否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经科技产业处审批和财务处审核,是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6.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比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支出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行为;

7. 购买材料、设备、工程或服务等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8. 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套取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9. 科技产业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间接费用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项目结题是否及时;

11. 结存结余经费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资产管理。被审计项目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资产购置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的行为。

(五)绩效管理。科研经费使用的成果产出情况;科研经费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情况;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情况等。

(六)其他需要列入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科技产业处公章。

(二)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表送财务处审核,经财务处签章后,连同由财务处提供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在收到完整审核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经费管理要求进行审签。如发现资料不齐全、不准确,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

第十条 学校自主开展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立项。经审计处与科技产业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本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提出科研经费审计项目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立项。

(二)制定审计方案。对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3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技产业处,由科技产业处通知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并抄送财务处。

(四)审前调查。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向科技产业处、财务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和被审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

(五)报送审计资料。被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负责部门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将完整的审计资料提交给科技产业处汇总初审后统一报送审计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应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科技产业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六)实施审计。审计组依据有关法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七)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处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有关部门、项目负责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八)审计处核实书面反馈意见,必要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分别送达科技产业处和财务处。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九)审计整改。科技产业处、财务处收到审计报告后,组织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按审计报告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结果在60日内报送审计处。必要时将组织召开审计结果通报会,就共性问题进行总结研究,完善制度,制定措施,不断提升科研项目管理水平。

(十)后续审计。审计组在整改落实期限过后,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十一)资料归档。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委托审计程序:

(一)学校委托科研经费项目审计,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规定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和解决受委托审计方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审计报告,经审计处、科技产业处、财务处等部门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二)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抄送相关部门存档。

第五章 审计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二)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项目负责人、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科技产业处与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四)经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五)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部门可视为不符合审签规定要求,不予审签。

第十三条 学校自行开展的科研经费审计和科研经费委托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对外协作、加工协议)等;

   3.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财务会计资料;

   6.项目经费结余情况;

   7.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立项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明、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奖励材料等;

   8.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审计的费用在本校预算经费中安排列支。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费用,在项目科研经费中安排列支。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被审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被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建设等项目经费、“三个一批”人才支持计划经费以及“双一流”人才培养等平台、团队、项目建设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