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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工政发〔2020〕23号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1日 点击:

湖工政发〔202023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审计

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079



湖南工学院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完善学院监督与治理体系,更好地引领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湖南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湖南工学院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审计委员会)是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学院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三条 学院审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主任,成员包括组织部、纪委办(巡查办)、监察处、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工会、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学院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学院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政策等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院审计监督重大决策和改革方案;

(三)审议学院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及审计结果运用;

(四)审议审计年度工作报告;

(五)协调审计中的困难与重大问题;

(六)审议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院审计委员会会议一般一年召开一至二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会议议题应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并送达相关资料。

第八条 学院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学院审计委员会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初审后,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由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条 审计处执行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并督促落实审计结果运用及整改。

第十一条 对于应当保密的学院审计委员会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091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