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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工政发〔2020〕21号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0日 点击:

湖工政发〔202021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079



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使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国务院办公2019年制定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湖南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推动学院事业发展,管理本单位资金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的对象包括:学院党政管理机构、党群组织、直属单位及教学院部(以下简称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单位有关职责,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八)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财务资料为主(任职期不满三年的,以任职期为准),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四章 组织协调与审计实施

第七条 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为审计处负责人。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九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处按程序派出审计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实施程序:

(一)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公示;

(三)确定审计实施方案;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审计实施;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意见;

(七)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及与述职报告相关佐证材料;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资料;

(三)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资料;

(四)学院批准的本单位或部门审计期间的预算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五)任期内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年度述职报告;

(六)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批准文件、经济合同或协议;

(七)任期内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

(八)固定资产清单和使用、处置记录等资料;

(九)任期内学院考核检查结果等资料;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期内所在单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任职期内各个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三)任期内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任期内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五)任期内各类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民主性、效益性情况;

(七)任期内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自律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一般由审计处和党委组织部联合召集,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依规提请学院有关单位和部门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制订的各项经济政策、规章制度,对有关事项实施审计。审计组因审计工作需要,可以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学院审计处组织实施。如工作需要,可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处需对其开展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第二十二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所在单位事业发展情况,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情况,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内部控制等重要事项,厘清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院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审计报告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小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出具审计报告并撰写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学院党政领导、组织部和纪委办、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整改函,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整改函3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同时报送审计处和分管校领导。对整改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审计纪律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审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审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交纪委办、监察处处理的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被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六)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积极主动完成审计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湖工政发201320号)即行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