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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湖工政发[2016]1号)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04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立和完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工程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审计,是指校园建设项目(含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建设、修缮项目等)投资经济活动立项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期间,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审计由学院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咨询费用列入建设工程管理成本。

第二章  建设前期阶段审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等)建设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备审计部门。审查的重点是:投资是否纳入年度计划,基建规模有无超规模超标,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各项规范要求等。

第五条 招投标审计

招标文件资料在发布前应征求审计部门的意见,审计部门须参加开标、评标过程的现场监督。审计的重点是:

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合法规范,有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语言表达是否清楚、准确;发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是否严密、是否存在漏洞。

(二)组织编制、评审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三)限额设计执行情况校核,限额设计执行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通知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设计优化或调整概算。

第六条 合同审计

建设管理部门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应就合同初稿征求审计部门意见,签订正式合同后,及时将合同副本送审计部门。审计的重点是:

(一)合同手续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备、合法,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一致,是否有与学院制度或利益相冲突的地方。  

(二)合同条款、内容及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具体明确。包括合同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安全要求;价款、报酬和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经济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三)工程变更涉及的工程量的确认和价格的结算及甲方供料、材料的认质、认价之方式是否明确。

第三章  建设期间跟踪审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进行梳理检查和修订完善,建立健全一套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并且适用于我院建设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相关制度施行后须及时送审计部门一份。

第八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计

设计变更不论是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都应严格控制。必须变更的要充分论证,严格程序。现场签证须按规定授权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表等签字并盖单位章。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及监理的签章字样应事先在审计部门备案。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否建立了规范的程序,尤其是相互制约机制是否严密。

(二)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其内容和签字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齐全,价款计算是否合理。

第九条 隐蔽工程审计

(一)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须在隐蔽工程完工封闭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验收。

(二)审计部门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并可采用适当方式对现场进行记录。

第十条 暂估价材料采购审计

(一)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需要甲方核定价格的暂估价材料,在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审核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详细的核价资料。

(二)审计部门在考察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对核价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决算)审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并将工程结算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审核签章后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送审的工程结算必须由施工单位内部具有编审资质的人员编制,并加盖其资质印章和施工单位公章,要求格式规范,装订整齐。

送审工程结算须同时报送的主要资料(均要求原件)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资料、暂估价材料认质认价签证单、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签证、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和设计变更资料等。工程结算编制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资料送审后不得再补签证,送审资料缺项视为未送审。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一)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手续是否完备。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是否按国家相应的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全面履行。工程结算是否严格以合同为依据。

(三)工程量及价款的计算是否准确;变更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齐全。

(四)材料价差计算是否正确。

(五)取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计算是否准确。

第四章  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建设管理部门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二)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三)协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部门职责

管理建设项目资金,按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建设过程中的变更、签证、验收等各项手续、流程。

(二)报送的各类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要达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要求。

(三)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审计中凡发现施工单位篡改签证资料的;签证明显与事实不符且金额超过实际造价30%的;施工单位报审总造价超过审定总造价30%等情况均应上报省教育厅,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在全省教育系统通报,且建设管理部门应取消其继续在我院承担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报审工程结算误差不得超过5%,凡违约超过5%以上的部分的核减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学院并按递进方式收取审计违约金,即:超过5-10%的部分按审减金额的5%收取审计违约金,超过10-20%的部分按审减金额的10%收取审计违约金,超过20%以上的部分按审减金额的20%收取审计违约金,一个建设项目审计违约金的收取不超过20万,由学院财务处代扣代管。

第十七条 审计违约金30%上缴学院财务,70%用来奖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和弥补审计工作经费的不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72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