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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基建、维修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1日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基建、维修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92号)、《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其他高校的经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有独立的执业资格或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等其他中介组织。  

第三条  凡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都必须由审计处统一办理委托手续,学院的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委托和变相委托校外审计机构审计。  

第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基建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工程初审金额在150 万元以上的项目;  

2、审计难度大、学院审计处现有审计人员因专业配备不齐而无法独立完成的审计项目;  

3、现有审计任务重,而又要求短期完成、时间紧迫的审计项目;  

4、争议较多、问题较多的审计项目。  

第五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审计处提出委托审计的立项,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

2、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确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3、审计处指定专人协助和督促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5、审计付费。  

第六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费用由学院基本建设经费或其它经费中支付。付费标准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7]49号),通过双方协商或招标确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维修工程审计项目在审计过程中收取的审计违约金,按照《湖南工学院建设工程、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由计划财务处在施工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报审金额超出5%以上部分的审计核减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基建、维修审计项目的审计费支付条款应在工程招标时由投标方书面承诺,中标后写入基建、维修项目合同条款。  

第八条  中介机构必须秉着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廉洁无私的原则进行执业,为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委托中介机构的合同中应明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有权对受托审计项目进行复审,复审核减额超过3%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与受托中介机构的合作,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向造价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双方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