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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9日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年第17号)和《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国家教委教审[199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一级财务核算管理单位以及二级财务管理和承担财务预算与执行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院一级财务管理单位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法对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学院预算的执行,促进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审计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怎样;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学院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院领导审定后执行;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七条 审计处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院综合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三)学院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审计处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是否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何在; 

(二)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四)预算执行的实际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怎样。

第十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方式及时间: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应主动了解并要求财务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情况,积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二)预算执行审计。审计处每年根据情况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中或事后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客观评价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财务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按审计要求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和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院审查批准的预算;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四)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帐册、会计报表等;

(五)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的计算正确与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进行真实披露;

(四)是否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会计报告制度,内部会计报告信息是否具参考价值。

(五)上级审计机构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