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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7日 点击:

 

湖南工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年第17号)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国家教委教审[1997]2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本级财务单位及院直属、附属财务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接受委托,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学院经济、财务行为,促进学院经济、财务活动安全有序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协调、持续发展。

第五条  审计处对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院财务部门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财经制度和高校事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六条  审计处对学院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 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 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执行结果如何,结果报告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

第七条  审计处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执行情况如何,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问题;

(三)是否使用合法、有效票据,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如何;

(四)各项非税收入是否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计处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无预算或超计划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类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审计处对资金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十条  审计处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学院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其使用效益如何;

(三) 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帐户进行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院各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帐户等问题;各银行帐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资金风险问题;

(二)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物资设备是否按学院规定进行招标采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拨、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帐务处理,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四) 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对外投资时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五) 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正确、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暂存款及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 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呆帐、坏帐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计是否按规定期限清理,是否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处理或核销。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的计算是否正确,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进行真实披露;

(四)是否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定期的会计报告制度,内部会计报告信息是否具参考价值;

(五)上级审计机构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情况和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下列资料,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1、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编制和管理的办法和规定等财务规章制度;

2、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3、经学院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

4、被审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5、被审计年度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6、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7、被审计年度的发票、收据等存根;

8、有关经济合同、协议及重要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9、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财务收支审计,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及《湖南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财务收支审计可依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