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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1 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24日 点击:

第一章    

第一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维护内部审计业声誉《审计及其实施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认真履行职不得损害国家利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声誉。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应当保持诚正直。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公正不偏不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按照定参加后续教育。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按照规定使用其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   诚信正直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四章  客观性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应当采取下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

(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

(三) 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七)其他。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一)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选派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并进行适当工;

(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组;

(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制定并实施系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和方法;

当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受到严重影且无法采取当措施降低影响停止实施有关业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 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风险管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以及与组织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 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专业知技术方法和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应当保持职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 牟取不正当利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 方式使用信息。

                         第七章    附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 2014 1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