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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乐同志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 湖工人〔2018〕47号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7日 编辑: 点击: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吴乐,女,外国语学院教师。该教师于201872日上午9:00-11:00缺席在社科楼103教室进行的《大学英语》课程监考,并未履行请假手续。

根据《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湖工教评〔20151号)第三条的规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吴乐同志的行为已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根据《湖南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湖工教评〔20151号)第六条的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对吴乐作如下处理:给予其所属部门、单位范围内通报,扣发其2018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200元,取消其2018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湖南工学院

20181211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11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