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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1日 

一、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与湖南省“十五”期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规定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自主择业为主、学校推荐为辅、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部分,不仅关系到学生个人理想能否得以实现,学院能否健康发展,更是维护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我院实现办人民满意的大学”的重要体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我们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成果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学院办学水平得到家长承认和社会认可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为规范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就业工作机构以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我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落实省教育厅要求的“一把手”工程。领导组组长由总支书彭志忠记担任,副组长由院长张敏、副院长甘英明、副书记唐晓雪担任;成员包括学院办公室各教研室实验中心的负责同志、就业专干,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办公室就业专干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学生办公室是学院毕业生指导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2、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和毕业生教育活动;

3、广泛收集需求信息,积极开展学院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时完成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

5、预编学院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6、负责学院毕业生的毕业鉴定、离校派遣工作;

7、组织做好学院毕业生的就业跟踪,就业率统计等工作;

8、完成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布置的其它工作; 

三、毕业生就业指导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前提,我院的就业指导工作应将以往单一的就业指导向立体化、全程化转变。应该将就业指导工作贯穿学生年的学习生涯,引导毕业生向着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式,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创业意识,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制定定位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

 学院应充分利用政策咨询、校友座谈、企业家讲座、择业技巧讲座、人才测评、社会实践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

四、毕业生就业推荐

条 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方可进行就业推荐

1、修完全部课程,达到规定毕业的学分与成绩条件;

2、结清所有应缴纳的费用;

3、符合毕业要求规定的条件。

条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者,学院不给予就业推荐

1、未按规定缴清学院的有关费用者;

2、没有达到学院规定的相应专业最低毕业条件者;

3、教务处审核不具备毕业资格者;

4、受警告或者以上处分仍未解除者。

 

五、毕业生就业方式

    第十条 毕业生自主就业为主,学院推荐就业为辅的就业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

六、 就业协议

第十条 就业协议是制定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基本依据。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联),(以下简称“协议书”),一个编号对应一名毕业生。若“协议书”丢失或毁损,必须申请补办新协议书。毕业生通过不当办法获得新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协议书为一式份的方协议。经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录用关系后,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经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章后即生效,学院只作为鉴证登记备案方。协议书签好后用人单位、毕业生、招生就业处、学院各存一份备查。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给用人单位及学院鉴证登记。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鉴证登记手续,列入就业方案。        

七、 违约

   第十   毕业生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协议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违约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提出违约,须征得签约单位书面同意,由违约毕业生填写申请和补办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申请表,报学院和招生就业处批准,方可办理违约手续。毕业生将原协议书退回,领取新的协议书(同时更改原协议书编号)。

第十   报考本科的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凡因未告知,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七条   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毕业生而造成违约,学院将协助毕业生维护自身的利益。 

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公布实施后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

                                 二O一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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