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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1日 

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教学改革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促进我系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培养适应新世纪需要的、具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特设立学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是学院党政在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负责研究和指导学院教学工作。对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与质量控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决策、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教学成绩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

第四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每届委员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定学院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2、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3、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建议;

4、审议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5、审议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6、审议精品课程建设立项、检查、鉴定及验收; 

7、审议教材建设规划,评选优秀教材; 

8、组织学院重大教学研究与改革课题的立项、申报工作; 

9、制定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督导各级教学管理工作;

10、审议和修订各类教学质量评估和开展教学检查的有关文件;

11、对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

12、根据学院制定的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审定学院教学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制 度

第七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各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或总结汇报,部署有关工作;不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对某一方面或阶段性的工作进行部署、检查、交流和总结。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因公出差、上课、其他无法请假的会议等)不能出席会议而需要发表意见或表决时,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行使权利,也可将意见密封直接交(或由其他成员转交)组长,组长于会议期间当场开启。

第十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组长因故不能主持,应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院办公室,秘书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每次开会之前,秘书要做好会务和组织工作;开会时要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党政联席会。修改须经教学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文字,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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