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仪器借还制度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我院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借用制度
1、实验室的仪器等物品供师生教学、实验及科研专用,一律不得借出给私人使用。
2、凡师生借用仪器,均应随时填表登记,使用完毕及时如数归还。
3、任课教师进行演示教学所需的仪器,须提前通知仪器管理人员,以便管理人员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4、实验完毕应及时送还仪器室交管理人员验收,个别留用仪器,一个学期为限。
5、归还仪器时,若有仪器损坏或丢失,实验教师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进行登记。
6、外单位需借用教学仪器,必须经实验中心主任审批报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凭借条借出,并能按时归还。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并按规定向院里交纳费用。仪器设备收回时,实验中心必须对仪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
二.赔偿制度
1.凡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者,对于责任者本人,视损失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同时应负责赔偿造成的物资损失。
2.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失属于责任事故。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制度要求操作;
(2)将仪器设备擅自挪做私用的;
(3)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装仪器设备、工具器材;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工具、器材;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6)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7)学生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同意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丢失或损坏者;
(8)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工具、器材损坏或损失。
3.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实验室负责人应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原因,由实验中心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部主管主任,由院部做出处理决定。
4.发生仪器设备被盗、水灾和火灾事故后,应该立即向保卫处和物资处报案,等待保卫处和物资处处理。
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
201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