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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10日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责任范围和内容

学院党政一把手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规定》的责任要求院党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并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党中央的有关指示深刻领会党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和学校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做出部署和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本院党员、干部(特别是科以上干部)以及涉及财会、物质管理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定期向群众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定期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 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对发生在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事后报告结果。

(四)积极协助配合学校纪委、检察室、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对违纪问题和违纪案件的初步核查提出对违纪问题和违纪人员的处理意见。

二、责任考核与监督检查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要齐抓共管,分管纪检、检查的同志协调,各党支部、教研室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建工作之中,认真抓好落实。

(二)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接受学校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并对党支部、教研室、办公室等下一级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综合进行。

(三)院党政领导班子及所属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的内容。要结合民主生活和述职报告,对照责任制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自查自究,并将情况逐级向上作专题汇报。

(四)把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和工作实际作为考核推荐干部、评定职称、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责任追究

(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应按照《规定》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有院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对有关人员采取告诫、批评教育等形式进行处理。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党纪、政纪法规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后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凡被告诫或限期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考核。对整改不明显或基本上没有整改的,要加重追究。凡被告诚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优和授予先进称号。

(五)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个人与集体、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党总支

201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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