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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细则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25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工作,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继续教育学院党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总支会)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及《湖南工学院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议事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事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应当由学院党总支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及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院党总支会讨论研究涉及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和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重要议题,会前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应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事范围包括

()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具体措施,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党务公开;

()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三大主体责任的计划、制度、具体措施;

(三)研究审定学院党建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党建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和总结等;研究审议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讨论学院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规划和措施;研究决定学院党总支组成人员工作分工;

(五)研究决定加强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规划与举措;

(六)研究讨论学校中层干部的推荐和学院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等工作;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干部考核和教育管理、年度教职工考核等方面的事项;

(七)研究审定支部设置、撤销或调整事宜,并按规定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研究决定加强学院支部“五化”建设,强化政治功能,提升支部组织力;定期听取支部党建工作汇报;研究和指导督促党支部的学习计划和工作安排。

(八)研究决定学院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常开展和监督落实措施,管好党内政治生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九)审批党支部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事宜;按照规定和权限,研究决定或向上级推荐党内评优评先表彰,研究决定或向上级报批违纪党员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置问题,研究决定向上级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事项;

(十)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含课程思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党建专项经费和党费的管理使用;

(十二)定期分析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研究讨论强化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教风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十三)在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应由党总支会先行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主要有:

1.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总结)、重要改革措施。

2.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事安排,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考核奖惩等。

3.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开放合作办学、专业设置调整、科技开发及成果转化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年度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劳酬分配、福利待遇、重大设备采购、项目建设等事项。

5.德育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重大敏感问题;

6.学院分工会、教代会、校友会等重大事项。

(十四)在教职工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教学(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重大问题上,学院党总支要先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1.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的政治审核。

2.教职工引进考核、职称评审推荐、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聘用前的政治把关。

3.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中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

4.其他需要由学院党组织审核把好政治关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十五)其它需要党委会研究和讨论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议题确定

(一)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党总支书记确定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其他委员可根据分工和工作实际事先向学院党总支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

议题提出人应向党政办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政办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及临时提出的议题,但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或因突发重大事件及紧急情况需要上会讨论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以上会。

第六条 会前酝酿。召开党总支会前,应就研究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行政工作方面议题应在会前听取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对未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事项,以及会前酝酿沟通不充分或未形成较成熟意见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学院建立经常性沟通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两周至少定期沟通一次。遇重大或急办事项随时沟通。

第七条 会议讨论。学院党总支会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介绍情况、作出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主要领导要善于集中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不先表态定调,不搞一言堂”。

第八条 会议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有效。因故不能到会人员不能委托他人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议涉及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议决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紧急情况下,可由主持人综合意见决定。发展党员、干部人事工作等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对于只需要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一般议题,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

重要的需要表决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对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党总支的指导性意见。党总支班子成员应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党总支的意图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九条 学院党总支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上级及学校党委、纪委和学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会前由总支委员向书记报告并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组成人员为党总支委员。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讨论第四条(一)-(十)项工作需2/3 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办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完整记录决策过程。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在会后两天内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在学院网上公示。会议记录、纪要要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时,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职称、奖惩、待遇以及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主持人应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 对于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严肃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会作出的决定、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总支会或书记汇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党总支必要时应将党总支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并传达至学院全体党员。

第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不能在其它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一致的言论。

如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有半数以上的委员提议修改,经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八条 由学院党总支会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由党政办传达、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会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细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