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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的监管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08-10-16  

衡阳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的监管
[ 2008-09-16 ]
    “县处级党政正职在本单位年度测评或市纪委全会廉政测评中,不廉洁票达百分之三十,经组织考察确实不廉洁的县处级党政正职,应按程序免去现职,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纪查处……”这是湖南省衡阳市《关于加强对县处级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作出的规定。 
    衡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丛培模介绍说,衡阳市委、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这个《暂行办法》。该办法所指的管理监督对象是指市委管理的副县(处)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党政正职等。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等。 
    《暂行办法》内容之一是“限权”。该《办法》规定,对涉及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人员录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经费的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经济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政策法规评估,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在土地出让、矿产交易、国有资产处置和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操作,不得以招商引资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决定本该由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事项,必须实行公示、听证、民意调查等制度。正职领导干部不得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不能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正职领导干部在议事决策中必须末位表态。县处级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本单位财务和建设项目,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 
    《暂行办法》内容之二是“述廉”。县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廉政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除须保密的事项外,对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决策情况、工作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实施、财务收支情况等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县处级党政正职要按规定进行年度述廉,任期内要在市纪委全会上进行一次廉政汇报,并接受廉政测评。市纪委领导每年要安排与部分县处级党政正职谈话;新任县处级党政正职必须接受任前廉政谈话。 
    《暂行办法》内容之三是“审廉”。县处级党政正职在同一地方或单位连续任职达三年的,由市审计局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县处级党政正职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前,要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县处级党政正职在同一地区或单位任同一职务十年以上的必须进行交流或轮岗。市委常委会将每年听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县处级党政正职执行该规定情况的汇报,及时作出工作决策。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将及时受理,认真处理。(湘 仁)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于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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