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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出台“十不准”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08-05-06  

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出台“十不准”

记者日前从湖南省纪委获悉,为加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作风建设,树立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和干部的良好形象,保证反腐倡廉任务的顺利完成,省纪委、省监察厅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十不准的规定》。  

    “十不准分别是:不准耍特权、盛气凌人;不准越权表态和处理执纪执法事项;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借调外单位设备、物资供个人私用;不准用违纪违法手段对待被调查对象;不准泄露案情和其他工作机密;不准对职责之内的事项推诿或拖延不办;不准利用职权违规替人办事;不准在执行公务时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不准在工作日中餐饮酒。
  

    此规定由省纪委监督检查室监督执行,凡违反十不准者,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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